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计划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
股票简称: 凯迪电力 股票代码: 000939 公告编号: 2015—28
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计划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凯迪电力”) 于今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股东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阳光凯迪”)的通知,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对目前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人
公司第一大股东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二、增持计划
根据通知表明:阳光凯迪将在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获得监管部门批准后三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竞价方式增持凯迪电力股份1亿股,每股购买价格不高于人民币16.00元;其间阳光凯迪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及重大事项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不进行短线操作;所需资金来源为其自筹获得。
三、增持目的
基于对公司发展空间的审慎判断、对公司未来发展和价值成长的信心、对中国经济和中国资本市场的信心,阳光凯迪做出上述增持决定,并希望能够与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保持一致,一同见证凯迪电力的成长。
四、增持人承诺
增持人承诺在增持期间和法定期间不减持公司股份;本次增持公司股票均为当事人的个体行为,相关当事人没有掌握关于公司未经公告的敏感信息和内幕信息,未来购买及处置公司股票时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操作和披露,不进行短线交易,不在信息敏感期进行股票操作。
五、其他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截止本公告日,凯迪电力总股本为94,330.88万股,其中阳光凯迪持有26,875.86万股,占总股本的28.49%;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凯迪电力总股本为136,729.24万股;配套融资(按最大摊薄测算)完成后,凯迪电力总股本为150,729.24万股。本次交易完成后,阳光凯迪将持有凯迪电力54,992.47万股股票,占凯迪电力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总股本的比例为40.22%,占凯迪电力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配套融资完成后总股本的比例为36.48%,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增持计划的履行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3、基于上述情况,阳光凯迪本次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计划需获得监管部门的批准。
4、公司将继续关注本次增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7-6
股票简称: 凯迪电力 股票代码: 000939 公告编号: 2015—29
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公司股票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7月6日收到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买卖公司股票的问询函》,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相关当事人拟通过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以竞价买入的方式增持公司的股票,具体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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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司董事会核查,相关当事人在本公告前六个月没有卖出公司股票的交易记录,且当事人承诺本次增持公司股票均为当事人的个人行为,承诺于近期一个月内完成且本次购买的公司股票一年内不予卖出;相关当事人没有掌握关于公司未经公告的敏感信息和内幕信息,未来购买及处置公司股票时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操作和披露,不进行短线交易,不在信息敏感期进行股票操作。
公司董事会已告知相关当事人,在2015年7月9日至7月30日前可以购买公司股票,并于购买股票事项完成后将相关情况报告公司董事会并进行事项的进展公告。
特此公告。
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6日
证券代码:000939 证券简称:凯迪电力 编号:2015-30
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与平安银行(北京)签订产业基金合作框架协议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电力”或“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北京分行”)于2015年7月6日签订《设立产业基金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协议对方介绍
1、协议对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2、法定代表人:刘树云
3、基本情况: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银行”)是中国内地首家向公众发行股票并公开上市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于深圳。协议对方为平安银行在【北京】设立的分行。
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凯迪电力不构成关联关系。
二、协议内容
1、合作方式
在合作期间内,双方将协助设立一个或多个产业基金的形式进行对外投资合作,在符合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产业基金可选择采用契约制、有限合伙制或公司制等法律结构,产业基金对具体项目的投资可以采用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或股权加债权混合投资等方式,其中:
(1) 契约制基金:优先级出资方和劣后级出资方根据项目的约定进行出资并分享收益,凯迪电力作为劣后级的出资方根据项目需要进行出资。
(2) 有限合伙制基金: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在额度范围内对基金出资并分享收益;凯迪电力作为劣后级有限合伙人根据项目需要进行出资并分享收益;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应由双方指定的合作伙伴担任。
(3) 公司制基金: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投资各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投资各方按股权比例出资并分享收益。
产业基金的法律结构及任一法律结构项下的出资比例、投资方向、组织架构、治理结构、投资决策、收益分配、优先劣后安排、基金管理人与管理费支付等具体内容,以相关当事人后续签订的具体合同为准并执行。
2、合作额度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平安银行北京分行内部规定的前提下,平安银行北京分行给予凯迪电力非承诺意向性合作额度人民币【60】亿元。
凯迪电力额度使用单位相应的资金结算及相关业务均应在平安银行北京分行系统内运作,由双方共同监督,以保证产业基金资金安全与合法合规使用。
3、基金对外投资
(1) 投资原则
产业基金作为产业整合的主体,需有清晰、明确的长期发展战略,并依据该长期发展战略,在理性分析自身现状和市场情况的基础上,制定清晰、明确的建设投资方向。
(2) 主要投资方向:
产业基金可以就【生物质发电】产业及相关领域进行投资。但其投资受如下限制:
a) 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b) 不得对外举债;
c) 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d)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不得投资的行业或领域。
三、协议对上市公司影响
凯迪生物质产业基金将为公司生物质电厂建设提供长久资金动力。
四、风险提示
本协议仅为框架协议,具体协议将另行签署,另行签署的协议可能需要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能否获得通过存在不确定性。
五、备查文件
《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设立产业基金框架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