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基金经理投资旗下基金相关事宜的公告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于对中国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的信心,拟于近期认购/申购公司旗下偏股型基金。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在今年上半年已投资公司旗下产品5400万元的基础上,公司拟再出资4000万元认购/申购旗下主动偏股型基金,并承诺至少持有1年以上。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原已持有旗下基金的基础上,每人将再出资50万元认购/申购旗下偏股型基金,并承诺至少持有一年以上。
三、公司主动偏股型基金的基金经理将各自出资认购/申购自己管理的基金,公司除上述9400万元出资以外,额外以固有资金同时按比例认购/申购该基金经理认购/申购的偏股型基金,并承诺至少持有一年以上。
四、公司将把握市场机遇,加快偏股型基金的申报,获得批准后尽快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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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7月7日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长信睿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7月7日
§1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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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募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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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募集期间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投资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
2、募集期间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在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7月7日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份额在直销渠道开通转换
业务并实施转换费率优惠的公告
为答谢广大投资者长期以来的信任与支持,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15年7月8日起在本公司直销渠道开通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场外份额与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长信利息收益货币基金”)之间的相互转换业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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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日常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2015年7月8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场外份额与长信利息收益货币基金之间的相互转换业务,为投资者办理转换业务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3 日常转换业务
3.1 转换费率
投资者申请办理本基金场外份额与长信利息收益货币基金的转换业务时,转换费率将按照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的标准收取。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费用补差按照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进行计算;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不收取费用补差。
3.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的场内份额暂不开通上述转换业务。
(2)单笔转换起点份额为1份。
(3)自2015年7月8日起,投资者通过本公司“长金通”网上直销平台申请办理本公司旗下长信利息收益货币基金转换至本基金享受转换补差0费率优惠,招商银行渠道不参加本次优惠活动。
4 基金销售机构
本公司直销柜台及“长金通”网上直销平台。
5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渠道办理本基金场外份额与长信利息收益货币基金之间的相互转换业务、长信利息收益货币基金转换至本基金场外份额实施转换补差0费率优惠的情况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及长信利息收益货币基金的详细情况,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查阅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2)本公告涉及上述业务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决策需谨慎,投资者申购上述基金前,应认真阅读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7月7日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变更旗下
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2008]38号公告,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以下简称“《参考方法》”),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8年9月16日发布了《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本公司于2008年9月16日起对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等估值日无市价且对基金资产净值影响超过0.25%的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按照“指数收益法”估值确定。
2015年7月6日,本公司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首航节能”(股票代码:002665)、“恒大高新”(股票代码:002591)、“当代东方”(股票代码:000673)、“丽鹏股份”(股票代码:002374)继续停牌,本公司依据指导意见等法规规定以及本公司长期停牌股票的估值政策和程序,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于2015年7月6日起对本公司旗下基金所持有的上述股票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
本公司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复牌后,若本基金管理人综合参考各项相关影响因素并与托管人协商,认为该证券交易当日的收盘价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本公司将采用收盘价对其进行估值,届时将不再另行公告。
本公司旗下基金将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进行估值。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特此公告。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