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终止与ORAMED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签署《意向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编号:临2015-28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与ORAMED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签署《意向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概述
2014年7月23日,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集团”或“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授权管理层与以色列Oramed Pharmaceuticals Inc.(以下简称Oramed股份公司)方面公司就投资、合作事宜进行磋商、谈判,并根据有利中恒集团股东权益和审慎的原则,与以色列Oramed公司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署投资及合作合同。
2014年11月3日,中恒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广西梧州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梧州制药“)与Oramed 股份公司签订了《股份购买协议》,协议约定由梧州制药斥资500万美元购买Oramed股份公司新增发行的股票696,378股。12月24日,公司收到了Oramed股份公司发来的股权登记证书,证明梧州制药持有其696,378股普通股,占Oramed股份公司总股本的6.537%。
2015年7月2日,中恒集团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同意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梧州制药计划对 Oramed Pharmaceuticals Inc.投资及向 Oramed ltd.取得中国范围内口服胰岛素相关许可及知识产权授权的议案》,授权梧州制药与Oramed股份公司、其子公司Oramed ltd.(以下简称Oramed有限公司)签署意向协议,(1)向Oramed股份公司投资1200万美元,以取得Oramed股份公司10%的股权,(2)向Oramed有限公司分期支付4000万美元的方式,取得(1)Oramed股份公司10%的股权;(2)取得Oramed有限公司授予的用于治疗糖尿病的口服胰岛素相关专利/技术在中国境内的独家授权,以及未来基于上述知识产权而在中国生产和销售口服胰岛素的独家授权(上述事项详见公司2014年7月25日、8月14日、11月6日、12月25日及2015年7月2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2015年7月2日董事会后, Oramed股份公司及Oramed有限公司(以下统称Oramed制药)对原已草拟、并已提交中恒集团董事会审议的《意向协议》(草稿),多次提出修改意见。经评估后,公司认为,修改后的《意向协议》的核心条款与原文存在较大差异,超出了公司董事会事先审核的范围,且风险程度超出公司可控范围。经多次沟通,公司与Oramed制药未能就《意向协议》的修改达成一致,双方于2015年7月6日决定终止就《意向协议》相关事项的谈判。
二、终止签署《意向协议》的原因
2015年7月2日董事会后, Oramed制药对原已草拟、并已提交中恒集团董事会审议的《意向协议》(草稿),多次提出修改意见。经评估后,公司认为,修改后的《意向协议》的核心条款与原文存在较大差异,超出了公司董事会事先审核的范围,且风险程度超出了公司可控范围。经多次沟通,公司与Oramed制药未能就《意向协议》的修改达成一致。
三、终止签署《意向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终止与Oramed股份公司及子公司签署《意向协议》的事项,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和股东权益产生重大影响。前期合作过程中,公司的子公司梧州制药以500万美元认购了Oramed股份公司696,378股股票,上述股份截止公告披露日为止仍然持有。双方在谈判过程中因聘请相关中介而产生的费用,分别按约定承担。
后续,公司仍将按既定战略,集中力量发展医药产业,在将现有品种做大做好的基础上,通过投资、研发、合作或并购等方式,扩大国内外交流与合作,积极开发新品种,为公司的未来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特此公告。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