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股票代码:002768 股票简称:国恩股份 公告编号:2015-003
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说明
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连续两个交易日内(2015年7月3日、2015年7月6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对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1、公司前期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
3、公司已披露的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经查询,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经查询,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6、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三、关于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必要的风险提示
1、公司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上市公司首日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5-001)中所列示的公司主要风险因素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第四章 风险因素”等有关章节关于风险的描述,上述风险因素将直接或间接影响本公司的经营业绩。
2、根据公司2015年6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及2015年6月30日披露的《上市首日风险提示公告》,预计2015年1-6月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变动幅度在10%至16%之间。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主营业务经营稳健,各项业务进展正常,不存在对2015年半年度经营业绩有较大影响的情形。2015年半年度具体财务数据以公司披露的2015年半年度报告为准。
3、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披露均以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7日
股票代码:002768 股票简称:国恩股份 公告编号:2015-004
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192号文核准,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万股,发行价格为17.47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49,400,000.00元,扣除保荐承销等发行费用后,净额为人民币321,413,312.95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5年6月24日出具了XYZH/2015QDA20054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7101988227051075274,截止2015年7月6日,专户余额为321,413,312.95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28,000吨改性塑料项目、年产1,400万件高效低噪空调风叶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与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2、安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安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安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安信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公司授权安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茂峰、章刚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安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安信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安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安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安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监管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安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安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安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监管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安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安信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7年12月31日)起失效。
三、备查文件
公司、安信证券与开户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