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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微博与微卖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2015-07-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94 证券简称:华斯股份 公告编号:2015-033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微博与微卖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30%的下属公司北京优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舍科技”或者“微卖”)与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微博”)于近期签订《微博与微卖战略合作协议》,现将协议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 协议风险提示

      1. 本协议的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所造成的风险。

      2. 本协议只是框架性规定,具体合作事项仍需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协商后确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 本协议签订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协议合作双方介绍

      甲方: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18层

      乙方:北京优舍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广渠东路唐家村51幢7-D4

      甲方是一家服务于中国及全球华人社群的网络媒体公司、甲方通过门户网站新浪网(SINA.com)、移动门户手机新浪网(SINA.cn)和社交媒体新浪微博(Weibo.com)组成的数字媒体网络,帮助广大用户通过互联网和移动设备获得专业媒体和用户自生成的多媒体内容(UGC)并与友人进行兴趣分享。

      乙方是中国领先的基于移动互联网的社交电子商务公司。乙方基于移动互联网利用社交网络里的兴趣圈子以及海量达人,提供B2C和B2C2C等多种商业模式:乙方之产品“微卖”是国内领先的集进货,分销管理,交易于一体的社交电子商务平台。

      新浪微博与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协议的影响

      微卖作为领先的移动社交电商平台此次与全国最大的开放式社交媒体新浪微博的战略合作将会在产品&运营、平台API、数据、商业化、市场等方面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为微卖今后业务爆发式增长提供了强大的支持和空间!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与乙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双方战略合作,甲、乙双方充分利用各自优势资源,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优势互补的原则,签订以下框架协议,具体细节如下:

      1合作内容:

      1.1战略性合作伙伴关系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在以下领域建立战略性合作伙伴关系:

      A.甲方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社交电商平台的搭建和运营方面与乙方合作,利用乙方所提供技术以及运营服务为用户提供相应的电商服务。

      B.乙方承诺,本协议有效期内,在微博类社交平台中,乙方应且仅应与甲方合作,乙方不得与第三方平台进行与本协议相同或类似的合作。

      C.在协议有效期内,双方将遵循上述合作原则不断拓展和深化双方的合作内容。

      1.2业务合作

      经协商一致,双方拟合作事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简称“合作项目”):

      (1)产品&运营合作(2)平台API合作(3)数据合作(4)商业化合作(5)市场合作(6)合作支持。

      2知识产权:

      2.1双方各自对其在本合同合作下提供的作品和接口享有知识产权等合法权利,并不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利。甲乙双方都应确保本协议下的接口共享不侵犯第三方权益,并应在发生第三方争议时承担有关法律程序费用及法律责任。

      2.2除本合同规定外,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使用、复制对对方的企业名称、商标、商号、域名、网站名称、节目标志、节目名称或者其他任何对方拥有知识产权的内容。

      2.3甲乙双方如需在其宣传材料、名片、网站建设以及其他任何方面中使用合作方的名义,需经对方事先书面授权。未经对方授权,双方均不得以对方的名义经行广告宣传及商业活动。

      2.4在对合作经行宣传时,任何一方不得作出任何引入误解或引起混淆的行为,使他人误以为其中一方是合作方子公司或分公司、关联公司或其他实质性关系单位。

      2.5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违反上述规定而构成对合作方名称、商标、商号、品牌、域名、网站名称、节目名称、节目标志的侵权,对方有权终止合作并根据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的侵权责任。

      3保密条款:

      3.1任何一方对于本合同内容,以及因签署或履行本合同从而了解或接触到的涉及对方的业务、技术、财务及其他方面的未公开的资料和信息,以及相关数据(下称“保密信息”)均应保守秘密;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该等保密信息。

      3.2如对方提出要求,任何一方均应将载有对方保密信息的任何文件、资料或软件,按对方要求归还对方,或予以销毁,或进行其他处置,并且不得继续使用这些保密信息。

      3.3在本合同终止之后,各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义务并不随之终止,各方仍需遵守本合同之保密条款,履行其所承诺的保密义务,直到其他方同意其解除此项义务,或事实上不会因违反本合同的保密条款而给其他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时为止。

      3.4除本合同外有约定外,如本合同任何一方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需要第三方提供协助,并且该第三方在提供协助时必须了解或接触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信息,则在征得保密信息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并且该第三方已经以书面方式同意承担本合同中规定的全部保密义务的前提下,本合同任何一方可以将保密信息提供给该第三方。

      4违约责任:

      4.1双方应正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证本合同的顺利履行。

      4.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规定,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由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5不可抗力:

      5.1任何一方遇有不可抗力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3日内,将不可抗力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并至迟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30日内,向其他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的不可抗力发生地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

      5.2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并在事件消除后立即恢复本合同的履行。

      5.3“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使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已不可能。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它天灾、战争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鉴于互联网之特殊性质,不可抗力亦包括下列影响互联网正常运行之情形:

      (a)黑客攻击;

      (b)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导致之重大影响,因该方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不包含在内;

      (c)因政府管制而造成之暂时性关闭,因该方之过错导致的管制除外;

      (d)病毒侵袭。

      6争议解决:

      6.1各方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提请被告住所地法院裁决。

      6.2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7生效、续签及终止:

      7.1本合同有效期为三年,自双方加盖公司印章之日起生效。不论本合同其它条款之规定如何,双方在下述情况下,均有权终止本合同:

      8其它条款:

      8.1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未能及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该权利,也不影响该方在将来行使该权利。

      8.2如果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或违反任何适用法律,则该条款被视为删除。但本合同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8.3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其他说明

      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披露要求,根据双方后 续 合 作 的 进 展 情 况 及 时 发 布 进 展 公 告 。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 潮 资 讯 网(www.cninfo.com.cn)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微博与微卖战略合作协议》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