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167 证券简称:渤海轮渡 编号: 临2015-022
渤海轮渡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为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
红利1.50元(含税)
●每股派发(扣税后)现金红利: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0.142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联交所投资者股东为人民币0.135元。
● 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13日
● 除息日:2015年7月14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14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渤海轮渡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已由2015年5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刊登在2015年5月2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本次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7月1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以公司2014年12月31日股本总额481,4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1.5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红利72,210,000.00元,结余的未分配利润全部结转至以后年度。公司本年度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公司暂按5%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425元。如股东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至一年(含一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实际税负为5%。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登记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该股东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从其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登记公司,登记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13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登记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财税[2014]81号通知》”)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35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
三、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13日
2、除权(除息)日:2015年7月14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14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5年7月1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辽宁省大连海洋渔业集团公司的现金红利将通过本公司直接发放。其红利所得税由企业自行缴纳。
2、除上述由公司直接发放的股东单位之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其中,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35-6291223
联系传真:0535-6291223
联系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2号,渤海轮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七、备查文件:
渤海轮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渤海轮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