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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停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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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摘要(草案)
    2015-07-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438(A股) 股票简称:通威股份(A股) 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

      公司声明

      本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重组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书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报告书及其摘要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本部分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重组报告书“释义”中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涵义。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要

      本次交易方案为通威股份拟向通威集团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通威新能源100%股权,向通威集团、巨星集团等17名非自然人及唐光跃等29名自然人发行股份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永祥股份1,029,280,080股,占比99.9999%。即本次交易完成后,通威股份将持有通威新能源100%股权,持有永祥股份1,029,280,080股,占比99.9999%,成都信德持有永祥股份1,000股,占比0.0001%。本次交易完成前后标的资产股权结构图如下所示:

      ■

      为提高重组效率,增强重组后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本公司计划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同时,拟向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20亿元,募集资金规模不超过本次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

      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为前提条件,但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与否并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

      本次发行前后,通威集团均为公司控股股东,刘汉元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变化。

      二、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情况

      根据中联评估《资产评估报告》,本次评估以2015年4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选取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由于标的资产主要从事光伏电站开发和多晶硅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采用收益法对其未来收益折现得出的企业价值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整体资产的现行获利能力。但由于收益预测受市场环境、政府政策及相关产业的影响较大,且近几年多晶硅等相关产品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加大了评估师对收益预测专业判断的难度,基于预测的收益数据得出的企业价值可能随经济环境和政策的改变发生较大的变动。因此标的资产均选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果,具体评估结果如下:

      单位:万元

      ■

      两家标的资产账面价值合计为178,870.44万元,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值合计为205,915.30万元,评估增值27,044.87万元,增值率15.12%。本次交易标的资产根据上述评估值协商确定永祥股份每股价格为1.9537元,永祥股份99.9999%股权作价201,090.45万元,通威新能源100%股权作价4,822.27万元,合计作价205,912.72万元。

      三、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通威新能源100%股权、永祥股份99.9999%股权,根据本公司经审计的2014年的合并报表财务数据,通威新能源、永祥股份2014年合并财务报表数据(模拟报表合并口径)以及交易作价情况,相关计算指标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1:在计算财务指标占比时,上市公司净资产额为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永祥股份的资产总额为标的资产2014年末合并财务报表总资产合计数,净资产额指标根据《重组办法》的相关规定,以本次交易作价205,912.72万元为依据。

      注2:通威新能源于2014年12月成立,相应注册资本5,000万元于2015年3月到位,2014年末无相应财务数据,其2014年末资产总额和净资产额都按2015年4月30日数据计算。

      根据《重组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因此本次交易需提交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

      四、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对方为通威集团、巨星集团等17名非自然人及唐光跃等29名自然人,其中通威集团、乐山川永、成都信德、禚玉娇、陈星宇与通威股份存在关联关系,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五、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根据公司2014年的合并报表财务数据、通威新能源和永祥股份2014年合并财务报表数据以及收购价格情况,通威新能源、永祥股份总资产合计占公司总资产的79.47%,未达到100%。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81,710.9632万股,通威集团持有公司57.35%的股份,为公司直接控股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刘汉元。本次发行后,通威集团持股比例不低于43.70%,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刘汉元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变化。

      综上所述,通威新能源、永祥股份资产总额未达到公司总资产的100%,且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六、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简要情况

      (一)定价依据及支付方式

      本次交易中,通威股份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向交易对方购买通威新能源100%股权、永祥股份99.9999%股权。

      根据《重组办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根据上述规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公司已于2015年1月27日起停牌。经计算,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可选择的参考价为:

      单位:元/股

      ■

      (二)定价基准日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三)发行价格

      通过与交易对方之间的协商,并兼顾各方利益,本公司确定本次发行价格采用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作为市场参考价,并以该市场参考价的90%作为发行价格,即8.84元/股,符合《重组办法》的相关规定。

      在可选择的3个基准日定价依据中,前120个交易日均价的90%为8.84元/股,处于中间值,以此价格作为发行价格有利于兼顾公司股东与标的资产股东各方之间的利益,且不会对中小投资者利益造成影响。

      此外,前120个交易日的均价较前20个交易日均价和前60个交易日均价参考时间区间更长,受股价短期波动影响更小,更能反映公司的真实价值,更有利于保障本次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和可靠性。

      (四)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数量约为23,293.2910万股。

      参照《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并经各方友好协商,本次收购通威集团所持通威新能源100%股权、永祥股份99.9999%股权的交易总对价确定为205,912.72万元,公司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按8.84元/股的发行价格计算,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发行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具体如下:

      ■

      对于上述计算不是整数时,不足一股的余股按向下取整的原则处理,且交易对方放弃对不足一股部分对应现金的支付主张。

      在本次交易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与发行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五)价格调整方案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则对本次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作相应调整,发行价格的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数为K,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每股派息为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则:

      派息: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假设以上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K+N)

      (六)股份锁定安排

      1、通威集团、成都信德的股份锁定

      通威集团、成都信德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的锁定期为自通威股份本次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满36个月。

      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通威股份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本次交易发行价,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交易发行价的,通威集团、成都信德本次交易所取得的通威股份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2、江阴市全顺汽车有限公司的股份锁定

      全顺汽车以2013年取得的500万股永祥股份股份认购取得的通威股份的股票自通威股份本次购买永祥股份股权而发行的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

      若全顺汽车对用于认购通威股份股票的永祥股份的350万股股份(2014年8月取得)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超过12个月(以其取得该部分永祥股份股权之日至通威股份本次购买永祥股份股权而发行的股票发行结束之日期间的时间计算),则全顺汽车拥有的该部分永祥股份股份认购取得的通威股份的股票自通威股份本次购买永祥股份股权而发行的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若全顺汽车对用于认购通威股份股票的永祥股份的350万股股份(2014年8月取得)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则全顺汽车拥有的该部分永祥股份股份认购取得的通威股份的股票自通威股份本次购买永祥股份股权而发行的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3、周斌的股份锁定

      周斌以2014年4月取得的30万股永祥股份股份认购取得的通威股份的股票自通威股份本次购买永祥股份股权而发行的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

      若周斌对用于认购通威股份股票的永祥股份的50万股股份(2014年11月取得)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超过12个月(以其取得该部分永祥股份股权之日至通威股份本次购买永祥股份股权而发行的股票发行结束之日期间的时间计算),则其拥有的该部分永祥股份股份认购取得的通威股份的股票自通威股份本次购买永祥股份股权而发行的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若周斌对用于认购通威股份股票的永祥股份的50万股股份(2014年11月取得)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则其拥有的该部分永祥股份股份认购取得的通威股份的股票自通威股份本次购买永祥股份股权而发行的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4、段雍、李艳的股份锁定

      若段雍、李艳对用于认购通威股份股票的永祥股份的股份(2014年11月取得)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超过12个月(以其取得该部分永祥股份股权之日至通威股份本次购买永祥股份股权而发行的股票发行结束之日期间的时间计算),则其拥有的该部分永祥股份股份认购取得的通威股份的股票自通威股份本次购买永祥股份股权而发行的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若段雍、李艳对用于认购通威股份股票的永祥股份的股份(2014年11月取得)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则其拥有的该部分永祥股份股份认购取得的通威股份的股票自通威股份本次购买永祥股份股权而发行的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5、徐文新、徐晓、四川盛远泰的股份锁定

      若徐文新、徐晓、四川盛远泰对用于认购通威股份股票的永祥股份的股份(2014年12月取得)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超过12个月(以其取得该部分永祥股份股权之日至通威股份本次购买永祥股份股权而发行的股票发行结束之日期间的时间计算),则其拥有的该部分永祥股份股份认购取得的通威股份的股票自通威股份本次购买永祥股份股权而发行的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若徐文新、徐晓、四川盛远泰对用于认购通威股份股票的永祥股份的股份(2014年12月取得)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则其拥有的该部分永祥股份股份认购取得的通威股份的股票自通威股份本次购买永祥股份股权而发行的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6、东方富海(芜湖)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东方富海(芜湖)二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宁波新俊逸陆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金象富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欧擎一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皖江(芜湖)物流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上海洪鑫源实业有限公司、宁波泓源合一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石敬仁、孙德越、唐红军、彭辉的股份锁定

      上述股东以2011年取得的永祥股份股份认购取得的通威股份的股票自通威股份本次购买永祥股份股权而发行的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

      若上述股东对用于认购通威股份股票的永祥股份的股份(2014年8月取得)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超过12个月(以其取得该部分永祥股份股权之日至通威股份本次购买永祥股份股权而发行的股票发行结束之日期间的时间计算),则其拥有的该部分永祥股份股份认购取得的通威股份的股票自通威股份本次购买永祥股份股权而发行的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若上述股东对用于认购通威股份股票的永祥股份的股份(2014年8月取得)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则其拥有的该部分永祥股份股份认购取得的通威股份的股票自通威股份本次购买永祥股份股权而发行的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7、其他交易对方的股份锁定

      其他交易对方承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通威股份的锁定期为自本次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

      七、募集配套资金安排

      (一)配套融资规模及发行数量

      为提高重组效率,增强重组后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本公司计划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同时,拟通过询价方式向符合条件的不超过10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21,929.8246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0亿元,不超过本次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

      在本次交易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与发行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二)配套融资的股份发行价格

      根据《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9.12元/股。

      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若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法相同。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根据竞价结果确定。

      (三)定价基准日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四)发行对象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通过询价方式确定的不超过10名特定对象。

      (五)股份锁定安排

      本次配套融资向特定投资者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次发行结束后,特定投资者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获得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此规定。

      (六)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交易中公司在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同时,拟以询价的方式向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20亿元,不超过交易总金额的100%。本次募集资金在扣除本次交易中介机构及相关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行业状况、市场情况及自身发展需求以银行贷款、自有资金等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如若本次配套资金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低于拟投资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总量,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为前提条件,但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并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

      八、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股本结构和控股权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化如下表所示:

      ■

      注: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按本次发行底价9.12元/股计算。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81,710.9632万股,通威集团持有公司57.35%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刘汉元。本次发行后,通威集团仍为控股股东,刘汉元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未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数据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资产规模、构成变化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注:1、以上数据未考虑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事项;

      2、2015年4月30日/2015年1-4月的利润总额、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及基础每股收益均为负值,变动幅度在计算时对其符号进行了相应调整。

      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八章 董事会对本次交易影响的讨论与分析”之“三、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与分析”。

      九、本次重组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过程

      2015年5月8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15年7月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二)本次交易尚须取得的授权和批准

      1、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交易事项;

      2、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事项;

      3、经商务部反垄断局核准本次交易事项。

      本次交易在取得上述全部批准前不得实施。

      十、本次重组方所作出的重要承诺

      独立财务顾问: ■

      二〇一五年七月

      (下转4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