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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5-07-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60 证券简称: 华微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5-028

      债券代码:122134 债券简称:11华微债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现金红利(税前):人民币0.02元

      ● 每股现金红利(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9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8元。

      ● 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14日

      ● 除权(除息)日:2015年7月15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除息日):2015年7月15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经2015年5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5-018)已于2015年5月2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发放范围:

      截止2015年7月14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公司2014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为:

      以公司现有总股本738,080,0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20元(含税),总计派发现金股利14,761,600.00元(含税)。

      (四)代扣所得税的有关说明:

      1、对于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统一适用20.0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20.0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0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10.0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0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5.00%。公司先统一按5.0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进行发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19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转让公司股票时,所转让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扣除10.0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每股人民币0.018元进行派发;如该类股东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00%企业所得税,并由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001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公司按照10.00%的税率代扣代缴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2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14日

      2、除权(除息)日:2015年7月15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除息日):2015年7月15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5年7月14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上海鹏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及吉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现金红利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2、联 系 人:聂嘉宏、李铁岩

      3、地 址: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深圳街99号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处

      4、邮 编:132013

      5、电 话:0432-64684562

      6、传 真:0432-64665812

      七、备查文件

      ●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8日

      证券代码:600360 证券简称:华微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5-029

      债券代码:122134 债券简称:11华微债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停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7月7日下午收到公司第三大股东吉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通知,公司将筹划重大事项,鉴于该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华微电子,股票代码:600360)自2015年7月8日起停牌。

      公司将尽快确定上述重大事项,并于停牌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含停牌当日)公告相关事项进展情况。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