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688 证券简称:金河生物 公告编号:【2015-039】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01,533,79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6.6093%。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5年7月13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838号”文核准,向中国境内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723万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2]228号”文同意,公司发行的2,723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自2012年7月13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上市后公司总股本为10,892万股。
2014年5月13日,公司实施了每10股送红股10股并派发现金红利2.5元(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总股本增至21,784万股。截止本公告出具日,公司股份总额为21,784万股,限售流通股为106,043,641股,无限售流通股为111,796,359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承诺事项
(1)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东晓,公司副董事长李福忠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前述限售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2)公司控股股东内蒙古金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路牡丹、路漫漫、王志军、王晓英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3)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志军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4)公司控股股东内蒙古金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和实际控制人王东晓、路牡丹、王志军、王晓英和路漫漫向公司及全体股东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书》,承诺: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同、相似或在商业上构成任何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
(5)公司控股股东内蒙古金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诺:金河生物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年产10,000吨高效饲用金霉素扩建项目以及金河生物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建设。本公司承诺不为上述募投项目提供建筑劳务。对于金河生物除上述募投项目以外的其他以自有资金进行的建筑维修项目,本公司承诺以公允的市场价格,与其他同行业企业公平竞争。
(6)公司前身内蒙古金河饲料添加剂厂及华蒙金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曾存在营业执照与公司章程记载的注册资金金额不一致、部分股东出资未及时到位及退出程序不规范等情形。上述情形已得到纠正或消除。针对上述情形,公司实际控制人王东晓、控股股东内蒙古金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无条件承担因上述事项可能对公司造成的任何处罚性支出、经济赔偿、费用支出或其他损失。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追加承诺。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为上述股东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为2015年7月13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01,533,79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6.6093%。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共计6人,其中法人股东1人。经核对本次解除限售的人员名单及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与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相关承诺是一致的。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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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