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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积极响应中国上市公司协会
    倡议的公告
    2015-07-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87 证券简称:伊利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28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积极响应中国上市公司协会

      倡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积极响应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倡议,在资本市场出现非理性波动的情况下,从保护全体股东利益角度出发,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将积极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资本市场不稳定的情况下,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未来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持股5%以上的股东积极筹措资金,增持公司股票;

      三、通过加快实施公司的回购股份方案,进一步稳定市值与股东回报,维护股东利益;

      四、加快实施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持股计划;

      五、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披露公司信息,及时澄清不实传言;

      六、进一步深化创新发展,专注公司经营,提升公司业绩,增加公司长期价值投资的吸引力;

      七、进一步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e互动”平台等多种方式,耐心做好投资者沟通,坚定投资者信心。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七月九日

      证券代码:600887 证券简称:伊利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29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于2015年7月9日(星期四)以书面(传真等)方式召开。会议对2015年7月8日以书面(传真等)方式送达的《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书面表决)通知书》中的审议事项以书面(传真等)方式进行了表决。应参加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十一名,实际参加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十一名。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的议案》

      近期,证券市场出现非理性下跌,公司股票价值被严重低估,为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公司拟回购社会公众股份。

      (一)回购股份的方式和用途

      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注销,从而调整公司的注册资本。

      (二)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2015年7月9日收盘价,即人民币18.13元/股。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上限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十个交易日或者前三十个交易日(按照孰高原则)该股票平均收盘价的百分之一百五十。

      若在回购期内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等事项,应对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在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每股人民币18.13元的条件下,预计回购股份约5,515.7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约 0.90%,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四)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五)回购股份的期限

      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六)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回购议案决议的有效期限为: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

      上述议案详见2015年7月1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回购工作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回购相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回购报告书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二)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回购股份实施完成后,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及注册资本变更事宜;

      (三)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本授权在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期间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提议于2015年7月27日召开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持股计划》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持股计划》”)已于2014年11月13日经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持股计划》和相关股东大会决议,该持股计划将分十期实施,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审议后续各期持股计划。

      根据《持股计划》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拟订第二期持股计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第二期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以2014年度相比2013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差值为基数,按照30%的比例提取持股计划奖励金,公司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划入持股计划资金账户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2,653,295元;

      (二)第二期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于二级市场购买;

      (三)第二期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24个月,自公司公告标的股票登记至当期持股计划之日起算;

      (四)第二期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标的股票登记至当期持股计划之日起算;

      (五)第二期持股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6个月内完成购买;

      (六)第二期持股计划参与人的持有情况如下:

      ■

      董事潘刚、刘春海、赵成霞、胡利平、王瑞生未参与该项议案的表决,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5票。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七月九日

      证券代码:600887 证券简称:伊利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30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

      预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回购办法”)、《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业务指引(201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定了回购股份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近期,证券市场出现非理性下跌,公司股票价值被严重低估,为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公司拟回购社会公众股份。

      二、回购股份的方式和用途

      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注销,从而调整公司的注册资本。

      三、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2015年7月9日收盘价,即人民币18.13元/股。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上限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十个交易日或者前三十个交易日(按照孰高原则)该股票平均收盘价的百分之一百五十。

      若在回购期内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等事项,应对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在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每股人民币18.13元的条件下,预计回购股份约 5,515.7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约 0.90%,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五、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期限

      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的变动情况

      ■

      八、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重大发展影响的分析

      公司本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审字 [2015]000854”《审计报告》,截止2014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口径范围内货币资金为人民币142.73亿元,母公司货币资金为人民币83.93亿元;2014年度,公司合并范围内实现营业总收入为人民币544.36亿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人民币41.44亿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人民币24.36亿元。同时,根据本次回购方案,回购资金将在回购期内择机支付,具有一定弹性。因此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九、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

      公司已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的规定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将按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十、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2013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维护股东利益,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

      3、公司本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审字 [2015]000854”《审计报告》,截止2014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口径范围内货币资金为人民币142.73亿元,母公司货币资金为人民币83.93亿元;2014年度,公司合并范围内实现营业总收入为人民币544.36亿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人民币41.44亿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人民币24.36亿元。同时,根据本次回购方案,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因此,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方案可行。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有利于提升公司价值,且财务上具备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七月九日

      证券代码:600887 证券简称:伊利股份 公告编号:2015-031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7月27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7月27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金四路8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7月27日

      至2015年7月2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于2015年7月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7月1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特别决议议案:1、2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符合出席会议要求的股东,于2015年7月20日、7月21日持有关证明到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金四路8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办理登记手续,并于会议开始前一个小时到大会秘书处领取会议出席证。

      (一)个人(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本、持股证明并提供以上证件、材料的复印件;个人(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股票账户本、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并提供以上证件、材料的复印件。

      (二)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股票账户本、持股证明并提供以上证件、材料的复印件;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股票账户本、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并提供以上证件、材料的复印件。

      (三)股东可按以上要求以信函(邮政特快专递)、传真的方式进行登记,登记时间以送达公司的时间为准,信函(邮政特快专递)、传真中必须注明股东住所详细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六、其他事项

      (一)本次会议会期半天,与会者交通费、住宿费等自理;

      (二)联系人:旭日、赵洁

      电话:(0471)3350092

      传真:(0471)3601621

      邮编:010110

      (三)公司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金山开发区金山大道8号;

      (四)其他事项: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若有变更将按规定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7月9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7月27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2015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