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52 证券简称:鼎泰新材 公告编号:2015-24
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持股达到 5%以上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增持,未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015年7月8日,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股东中科汇通(深圳)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汇通”)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告知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买入本公司股票已达到5%以上。具体增持情况如下:
一、本次增持情况
1、增持人:中科汇通(深圳)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2、增持目的:中科汇通投资需求
3、增持方式:证券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
4、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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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次权益变动情况前后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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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中科汇通的增持行为不会导致本公司的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规定。
2、本次增持后,中科汇通持有本公司股份3,976,100股,占总股本的5.1%,属于本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3、根据有关规定,中科汇通出具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全文发于2015年7月9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4、本公司将继续关注中科汇通对本公司股份的增持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1、中科汇通《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中科汇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7月9日
证券代码:002352 证券简称:鼎泰新材 公告编号:2015-25
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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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它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和《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含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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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科汇通(深圳)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汇通”)
注册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大道地铁3号线大运站A出口龙岗大运软件小镇17栋2层
法定代表人:单祥双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注册号码:120193000040865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主要经营范围: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开展股权投资和企业上市咨询业务(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经营期限:自2010年9月15日起至2022年12月21日止
税务登记证号码:44030055949788X
主要股东: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马甸桥裕民路12号中国国际科技会展中心A座11层
联系电话:010-57652267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信息:单祥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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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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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中科汇通在投资市场、融资市场和产业市场拥有丰富的经验,认可并看好鼎泰新材的业务发展模式及未来发展前景,希望通过此次股权增持,长期持有鼎泰新材股份,获取上市公司股权增值带来的收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中科汇通除本次股份增持外,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鼎泰新材股份的可能,并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中科汇通合计持有鼎泰新材3,976,100股,占鼎泰新材总股本5.1%。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15年7月8日,中科汇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增持鼎泰新材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976,100股, 占鼎泰新材总股本的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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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增持前后,中科汇通持有鼎泰新材股份变化情况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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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中科汇通持有的鼎泰新材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的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除本次披露的增持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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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2352 证券简称:鼎泰新材 公告编号:2015-26
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4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召开了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现将本方案的具体实施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公司以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股份总数77,830,78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合计转增股本38,915,390股,转增股本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116,746,170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年度不派现金,不送红股。
本方案与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本方案的实施距离股东大会通过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7月15日;
除权除息日为:2015年7月16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5年7月15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本次所转股于2015年7月16日直接记入股东证券账户。在转股过程中产生的不足1股的部分,按小数点后尾数由大到小排序依次向股东派发1股(若尾数相同时则在尾数相同者中由系统随机排序派发),直至实际转股总数与本次转股总数一致。
五、本次所转增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起始交易日为2015年7月16日。
六、股份变动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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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次实施转股后,按新股本116,746,170股摊薄计算,公司2014年度每股净收益为0.2067元。
八、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马鞍山当涂工业园银黄西路1号公司证券部
咨询联系人:杨涛
咨询电话:0555-6615924 传真电话:0555-2916511
特此公告。
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10日
证券代码:002352 证券简称:鼎泰新材 公告编号:2015-27
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增持计划:
2015年7月9日,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及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自2015年7月10日起的六个月内,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增持不少于其2015年上半年累计减持股票金额的10%。
二、增持目的
基于对公司发展前景的信心,并看好国内资本市场长期投资的价值,公司控股股东及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实施本次增持计划。本次增持有利于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亦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健的发展和保护公司股东利益。
三、其他事项
1、本次增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
2、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3、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