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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5-07-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07版)

      四、业绩比较标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业绩基准收益率=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20%。

      沪深300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包含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流动性好、规模最大的300只A股为样本的成分股指数,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中市值覆盖率高、代表性强、流动性好,同时公信力较好的股票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而上证国债指数能够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价格的真实变动情况,比较适合作为本基金的债券投资比较基准。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或因指数编制及发布等方面的原因,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无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与混合型基金,属于风险水平相对较高的基金。

      六、投资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4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总规模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四十;

      (8)基金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9)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本基金将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合同将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进行变更,在变更前2 个工作日内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指定报刊上发布公告。

      七、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的权利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1.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的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政策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2015年3月31日)

      本投资组合报告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

      1.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未进行贵金属投资。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契约规定不能投资股指期货,本基金严格按照投资契约并未投资股指期货。

      1.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1

      根据证监会通报2014年第四季度证券公司融资类业务现场检查情况结果,招商证券存在向不符合条件的客户融资融券问题,并且受过处理仍未改正。但这只是招商证券在两融业务开拓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性质较为轻微,并不属于性质较为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从上交所监管信息、公司公告信息中,均未查到招商证券收到监管部门违规处罚的通知。这种情况较为轻微,没有影响公司后续业务开展等情况,本基金对该股票的投资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的其余九名股票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1.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1.3 其他资产构成

      ■

      1.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第六节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有关业绩数据经托管人复核。

      ■

      第七节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1.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2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第(一)款第1条中第(3)到(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处理与基金事务无关的事项所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5.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六章(二)款4、5条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第(六)款及第(七)款的相关规定。

      三、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八节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及《银河竞争优势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更新编写,更新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

      1、“重要提示”日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相应更新,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年5月26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5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定于2015年7月10日前公告。

      2、“三 基金管理人”之“(一)基金管理人概况”公司注册资本由1.5亿人民币增加至2亿元人民币,各持股单位出资额也进行了变更,但占总股本比例不变;持股单位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更名为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基金经理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四 基金托管人”之“一、基金托管人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更新。

      4、“五 相关服务机构”之增加了相关代销机构,对原有销售机构进行更新,各新增代销机构均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列示;更新了登记结算机构的信息。

      5、“九 基金的投资”之“(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更新为截止日为2015年3月31日的报告,该部分内容均按有关规定编制,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但未经审计。

      6、“九 基金的投资”之“(十二)基金的业绩”中对基金成立以来至2015年3月31日的基金业绩表现进行了披露。该部分内容均按有关规定编制,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但相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7、“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中列示了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及本基金管理公司在指定报纸上披露的临时报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