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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13苏新城”公司债券2015年付息公告
    2015-07-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900950 证券简称:新城B股 编号:2015-077

      债券代码:122310 债券简称:13苏新城

      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13苏新城”公司债券2015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5年7月22日

      ●债券付息日:2015年7月23日

      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3日发行的“13苏新城”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7月23日开始支付自2014年7月23日至2015年7月22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3苏新城。

      3、债券代码:122310。

      4、发行总额: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20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8.90%。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认购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8、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4年7月23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7月23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权,则本期债券前2年的付息日为2015至2016年每年的7月23日,第3年的利息连同所赎回债券的本金在2017年7月23日一起支付;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5年至2017年每年的7月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7月23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权,则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7年7月23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7年7月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1、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4年8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8.90%,每手“13苏新城”(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89.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71.2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80.10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5年7月22日

      2、债券付息日:2015年7月23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年7月2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3苏新城”公司债券的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年度付息日前2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13苏新城”(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1.20元(税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3苏新城”(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89.00元(含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含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本期债券的QFII在债券付息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公告所附表格《“13苏新城”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并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QFII所得税。如QFII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人民东路158号高新技术开发区经创中心

      联系地址:上海市中山北路3000号长城大厦22楼

      法定代表人:王振华

      联系人:唐云龙、杭磊

      联系电话:86-21-32522907

      传真:86-21-32522909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徐晨涵、张玺

      联系电话:86-10-60833607、6979

      传真:86-10-60833504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4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一日

      附表:“13苏新城”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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