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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5-07-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09 证券简称:天富能源 公告编号:2015-临048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利润分配方案:

      以截止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日(2015年4月28日)的总股本905,696,58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16元(含税),共计105,060,803.98元。2014年度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人民币 0.116 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 5%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1102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1044元;沪港通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1044元;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不代扣所得税。

      ●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16日

      ●除息日:2015年7月17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17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2015年5月19日,公司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利润分配预案》,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5年5月20日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发放范围:

      截至2015年7月1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

      以截止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日(2015年4月28日)的总股本905,696,58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16元(含税),共计105,060,803.98元。2014年度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派息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不会发生变化。

      (四)扣税情况:

      每股税前派发现金红利0.116元。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102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自然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044元人民币。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044 元人民币。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116元人民币。

      三、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16日

      (二)除息日:2015年7月17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17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5年7月1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经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确认,公司股东新疆天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建龙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新疆锦龙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白杨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石河子造纸厂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不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

      除上述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新疆石河子市红星路54号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邮政编码:832002

      联系人:谢炜

      联系电话:0993-2901128

      传真:0993-2904371

      七、 备查文件目录: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10日

      证券代码:600509 证券简称:天富能源 公告编号: 2015-临049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维护上市公司股价稳定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 年 7 月10 日,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富能源”)收到控股股东新疆天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富集团” )《关于维护上市公司股价稳定的通知》,通知内容如下:

      针对近期股票市场的非理性波动,同时基于对天富能源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上市公司价值的认可,积极响应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精神,为促进上市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和维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郑重承诺:

      1、天富集团持有天富能源A股股份数量为336,699,786股,持股比例为37.18%,天富集团坚决维护证券市场稳定,在A股市场异常波动期间不减持天富能源股票,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2、天富集团计划在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在未来12个月内使用不超过2亿元资金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天富能源股票,增持数量不超过天富能源公司总股本的2%,即18,113,932股。在增持期间及在增持完成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天富集团积极配合天富能源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及时澄清不实传言,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坚定投资者信心。

      特此公告。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