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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5-07-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3223股票简称:恒通股份 编号:临2015-003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股份”或“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188号文核准,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0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8.31元(均指人民币元,下同),募集资金总额为249,3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38,014,793.7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211,285,206.30元。

      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6月25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和信验字(2015)第000034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账户开立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1、募集资金账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公司就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开户情况如下:

      ■

      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2015年7月9日,本公司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及上述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资金监管协议”)。

      三、《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上述募集资金须及时通知国信证券,并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信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3、本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国信证券作为本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国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半年度对本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本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峰、李勇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本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国信证券。

      7、本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资金监管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资金监管协议的效力。

      9、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国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资金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国信证券发现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资金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资金监管协议自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国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