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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5-07-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993 证券简称:马应龙 公告编号:临2015-016

      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派比例: 每股派送红股0.3股并派发现金红利0.04元(含税)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3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和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06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20日

      ●除息日:2015年7月21日

      ●新增股份上市流通日:2015年7月22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21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5年6月24日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于2015年6月2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发放金额及比例:以公司2014年末总股本331,579,91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红股3股并派发现金红利0.4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13,263,196.64元。

      (三)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所得统一暂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按5%的比例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23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006元/股。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现金0.006元。

      4、对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规定,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06元。

      5、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公司股东,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0.04元/股。

      三、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20日

      (二)除权除息日:2015年7月21日

      (三)新增股份上市流通日:2015年7月22日

      (四)

      (五)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21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7月2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中,公司股东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华一发展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三)本次利润分配中的派送红股由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计算机网络,根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的持股数,按比例自动计入股东账户。

      六、股本变化情况表

      ■

      七、实施送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431,053,891股摊薄计算的公司2014年度每股收益为 0.47元。

      八、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南湖周家湾100号

      邮政编码:430064

      电 话:027-87291519、87389583

      传 真:027-87291724

      九、备查文件

      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正文及公告。

      特此公告。

      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日期:2015年7月15日

      证券代码:600993 证券简称:马应龙 公告编号:临 2015-017

      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股票交易在2015年7月10日、7月13日、7月14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一)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经公司向控股股东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征询,其回函明确表示:截至目前,不存在涉及我公司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同时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声明: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三、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除已披露的公开信息外,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四、风险提示

      本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是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