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355 证券简称:莱克电气 公告编号:2015-043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8元(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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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20日
●除息日:2015年7月21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21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2015年6月18日,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5年6月19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至2015年7月20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以现有总股本401,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8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72,180,000元(含税)。
4、扣税情况: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相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股东,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5%。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5%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171元。
当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62元。如该类股东取得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机构投资者,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8元。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20日
2、除息日:2015年7月21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21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5年7月20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20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办法
1、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2、联系电话:0512-68415208
3、传 真:0512-68252408(转)909
特此公告。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 月15日
证券代码: 603355 证券简称:莱克电气 公告编号:2015-044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股票(股票简称:莱克电气,股票代码:603355)于2015年7月10日、7月13日、7月14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经公司自查,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核实,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本公司股票于2015年7月10日、7月13日、7月14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一)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2015年7月9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其他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复牌提示性公告》,公司正在与合作方筹划某国际品牌中国区代理和品牌授权事宜,经过复核,上述事项属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一部分,不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停牌事宜,公司股票经申请,于2015年7月9日起复牌。目前公司与合作方关于某国际品牌中国区代理和品牌授权正在筹划中,公司会根据具体进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三)经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函证确认,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上述公司与合作方关于某国际品牌中国区代理和品牌授权事项外,本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上市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有关公司信息及公司在上述指定网站、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注意,充分了解投资风险,谨慎、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7月1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