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081 证券简称:东风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5-021
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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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22日
·除权除息日:2015年7月23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23日
一、 通过权益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5年6月5日召开的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详见2015年6月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
二、 权益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至2015年7月2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2014年12月31日总股本313,560,000股为基数, 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分别为1.90元、1.80元、1.60元(扣税情况详见“五、权益分派实施办法”)。
(四)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22日
(二) 除权(除息)日:2015年7月23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23日
四、 权益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7月22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 权益分派实施办法
(一)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东风汽车零部件(集团)有限公司,由本公司自行发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元/股。
(二)除上述股东之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均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三)对于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按照以上规定,公司将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9元;如果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份,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不再补缴税款;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股补缴税款0.03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股补缴税款0.01元,公司将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另行代扣代缴。
(四)对于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机构投资者,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0元/股。
(五)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国税函〔2009〕47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按照扣除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0.18元/股派发现金红利。
(六)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股。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上海市中山北路2000号22层公司证券部
咨询联系人:天涯、周群霞
咨询电话:021-62033003转52、53
传真电话:021-62032133
七、备查文件
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081 证券简称:东风科技 公告编号:2015-022
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
股份计划实施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7月14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东风汽车公司发来的《东风汽车公司关于完成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增持计划的函》,2015年7月15日,公司接到上海金茂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法律意见》,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增持情况
2015年7月14日,公司公告了东风汽车公司首次增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及后续增持本公司股份的计划:东风汽车公司计划于2015年7月10日起的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票,增持金额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东风汽车公司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告内容详见2015年7月14日《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2015年7月10日、13日、14日东风汽车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票1,367,000股,增持金额人民币20,784,775元。截至 2015年7月14日,东风汽车公司累计持有公司股份 1,367,000 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0.436%。本次增持后,公司控股股东东风汽车零部件(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东风汽车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数量为205,181,000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60.436%。
东风汽车公司承诺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二、 律师核查意见
上海金茂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认为:东风汽车公司具备进行本次增持
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行为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