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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2015-07-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46 证券简称:山煤国际 公告编号:临2015-032号

      债券代码:122297 债券简称:13山煤01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6月27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036号),案件事由为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就与青岛德诚矿业有限公司、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青岛亿达矿业有限公司、化隆先奇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广南(香港)有限公司、新联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近日,进出口公司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名称: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原告住所地:太原市府西街9号;

      被告一名称: 青岛德诚矿业有限公司,被告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87-2号;

      被告二名称: 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被告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87-2号3层;

      被告三名称: 青岛亿达矿业有限公司,被告住所地:青岛胶南市北京路阳光大厦15楼;

      被告四名称: 化隆先奇铝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住所地:化隆县加合工业小区;

      被告五名称: KWANG NAM (HONGKONG) CO., LTD.(广南(香港)有限公司),被告住所地: Suite 2106, West Tower, Shun Tak Centre,168-200 Connaught Road, Central, Sheung Wan, Hong Kong(香港上环干诺道中168-200号信德中心西塔2106号房间);

      被告六名称: NEW TEAM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新联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住所地: Flat B, 16F., Kwong On Bank(Mongkok Branch)Bldg., Mongkok, Hong Kong(香港旺角广安银行(旺角分行)大楼16层B区)。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五、被告六立即向原告连带支付款项美元120,361,906.06元,以及人民币352,482,000元,以及上述款项自相关逾期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三与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五、被告六连带向原告支付款项人民币352,482,000元,以及上述款项自相关逾期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四与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五、被告六连带向原告支付款项美元120,361,906.06元,以及上述款项自相关逾期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四、请求法院判令六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目前进展情况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14)晋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德诚矿业有限公司、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KWANG NAM (HONGKONG) CO., LTD.(广南(香港)有限公司)、NEW TEAM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新联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连带支付款项120,361,906.06美元,以及人民币352,482,000元,以及上述款项自2014年5月1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青岛亿达矿业有限公司对判决一款项中的人民币352,482,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三)被告化隆先奇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对判决一款项中的120,361,906.06美元及利息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案件受理费5508047元,由被告青岛德诚矿业有限公司、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青岛亿达矿业有限公司、化隆先奇铝业有限责任公司、KWANG NAM (HONGKONG) CO., LTD.(广南(香港)有限公司)、NEW TEAM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新联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公司一审判决胜诉。公司2014年度审计报告中对本案涉及金额计提了坏账准备8065万元。若本案执行到位,已计提的8065万元坏账准备将被冲回;进出口公司已支付的案件受理费由各被告共同承担。因此,若本案执行到位,将会增加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约8615万元。

      特此公告。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