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董事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477 证券简称:杭萧钢构 编号: 2015-066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董事会的召开情况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7月1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的董事7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7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及《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称“《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预留股票期权的相关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决定向董事会确定的39名激励对象授予121.55万份股票期权,并将预留股票期权授权日确定为2015年7月16日,行权价格为13.35元每股。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的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编号:2015-068)。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规模不超过2亿元的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全权负责办理与本次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有关的一切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的《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69)。
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杭萧钢构与河北钢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签署钢结构住宅体系合作协议,并在此基础上共同投资钢构公司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河北钢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钢结构住宅体系(含钢管束住宅组合结构)合作协议,并在此基础上共同投资钢构公司,公司出资500万元,占共同投资钢构公司的股权比例为20%。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的《杭萧钢构关于与河北钢山房产签署合作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70)。
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业务自查报告和相关承诺>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的《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房地产业务相关问题的自查报告》和《关于杭萧钢构房地产业务相关事项的承诺函》。
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477 证券简称:杭萧钢构 编号: 2015-067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5年7月1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到会监事3人。
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审议了如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核查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
公司确定的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向39名激励对象授予121.55万份股票期权。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477 证券简称:杭萧钢构 编号:2015-068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预留股票期权权益授予日:2015年7月16日
● 本次预留股票期权权益授予数量:121.55万份
● 本次预留股票期权权益行权价格:13.35元/股
一、权益授予情况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4年9月18日召开,审议通过了《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7月1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及《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称“《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预留股票期权的相关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决定向董事会确定的39名激励对象授予121.55万份股票期权,并将预留股票期权授权日确定为2015年7月16日,行权价格为13.35元每股。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14年5月1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独立董事于2014年5月15日对《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4年5月16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核查<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4年7月14日,公司收到通知,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已对公司报送的《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无异议并进行了备案,且无修订意见。
4、2014年9月18日,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14年9月1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确定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权日的议案》和《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确定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为 2014 年 9 月18 日,行权价格由 4.78元调整为 4.75 元,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419 名调整为 410 名,获授权益数量总计由1109万份调整为 1082.5 万份(首次授予 989万份,预留 93.5万份)。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及调整行权价格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6、因公司2014年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为3.61元,调整后的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为1285.7万份 ,预留数量为121.55万份。
三、公司董事会关于符合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条件的说明
(一)根据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包括: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二)董事会关于授予条件满足情况的说明
1、经董事会审核,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最近一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2、经董事会审核,所有激励对象最近3年内均未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所有激励对象最近3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对象的任职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此外激励对象也不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行为。
董事会认为,本次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授予条件的39名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权益。
四、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权益授予情况概述
(一)本次预留股票期权权益的授予日、授予人数、行权价格、授予数量、股票来源
1、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
根据《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预留股票期权将在首次授权日(2014年9月18日)起12个月内授予,公司确定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为2015年7月16日。
2、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人数
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人数为39人。
3、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根据《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预留部分行权价格取下列两个价格中的较高者:
(1)当次授予情况摘要披露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
(2)当次授予情况摘要披露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股票平均收盘价。
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5年7月16日,本次授予情况披露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为9.78元/股,前30个交易日平均收盘价为13.35元/股,因此本次预留股票行权价格确定为13.35元每股。
4、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
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为121.55万份。
5、预留股票期权的股票来源
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新股。
(二)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
注:具体名单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杭萧钢构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名单》。
(二)本次预留股票期权权益的等待期、行权安排、行权条件等:
1、等待期
预留的股票期权均分为3个等待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等待期均自授予之日起计。
2、行权安排
预留的股票期权自该部分股票授权日起满12个月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在行权期内按40%、30%、30%的行权比例分三期行权。
■
在行权期内,若当期达到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可对相应比例的股票期权申请行权。未按期申请行权的部分不再行权并由公司注销;若行权期内任何一期未达到行权条件,则当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并由公司注销。
3、行权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预留的股票期权分三期行权,行权考核年度为2015年、2016年、2017年。公司将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之一。具体如下:
■
如果公司发生向社会公众、原有股东、特定股东等各种增发股份事宜,或发生重大资产购并、换股、引进战略投资者、配售转债或股票衍生品种等引起净资产大幅变动等事项时,则用于计算当年的净利润及净资产收益率中“净利润”应扣除因此事宜所对应的净利润数额,在计算净资产收益率的“净资产”中应扣除因此事宜所对应的净资产数额。
除此之外,股票期权等待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权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2)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本公司《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分为三个等级,根据不同的考核结果,行权比例不一样:
■
未能行权部分,由公司统一注销。
五、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权安排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
公司确定的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向39名激励对象授予121.55万份股票期权。
六、 独立董事就授权日等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独立董事经审议认为:
1.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主体资格。
2.公司董事会确定的39名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3.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为2015年7月16日,行权价格为13.35元每股,该授权日和行权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以及《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权日、行权价格的有关规定,同时本次授权也符合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预留股票期权的条件,同意确定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为2015年7月16日。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预留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为2015年7月16日,行权价格为13.35元每股,并同意向39名激励对象授予121.55万份股票期权。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对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预留股票期权权益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激励计划已经满足相关授予条件;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人数、行权价格、授予数量、股票来源、激励对象、等待期、行权安排及行权条件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八、本次预留股票期权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鉴于董事会已确定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预留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为2015年7月16日,根据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选择布莱克-斯科尔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 Model)对本次授予的121.55万份预留股票期权公允价值进行测算。董事会已确定股票期权预留部分的授予日为2015年7月16日,根据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总额分别确认激励成本。
经测算,预计股票期权激励成本为517.80万元,假设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且在各行权期内全部行权,则2015年-2018年预留股票期权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
实施本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会对公司的业绩造成一定影响,但不会直接减少公司净资产,也不会直接影响公司的现金流量,激励对象达到行权条件购买公司股票会增加公司的股本。由于本次授予的预留股票期权在行权期内实际行权数量可能发生变动,期权的实际成本可能会与以上数据存在差异(由于存在业绩考核不达标或在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内激励对象离职等情况,获授股票期权可能有部分最终不能行权,期权的实际总成本可能会小于本次测算的成本),所以本次预留股票期权的实施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实际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九、备查文件
1、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477 证券简称:杭萧钢构 编号: 2015-069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
融资工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满足公司快速发展对资金的需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本次定向工具”),具体情况如下:
一、 基本情况
1. 发行规模:本次拟申请注册发行非公开定向债权融资工具发行金额为不超过2亿元(含2亿元)。
2. 发行日期:根据市场环境和公司实际资金需求,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有效期内,择机在中国境内一次或多次发行,首次发行在注册后6个月内完成。
3. 发行利率: 根据各期发行时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市场状况最终确定。
4. 发行期限:一年
5. 发行对象:参与《杭萧钢构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协议》签署的所有投资人。
6. 发行方式:由承销商以余额包销方式发行。
7. 募集资金用途:偿还银行用信。
二、 授权事宜
为保证公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顺利发行,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具管理办法》,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全权负责办理与本次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有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市场条件和公司需求, 从维护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制定本次定向工具的发行条款,包括发行时机、发行规模、发行期限、发行期数、发行利率、承销方式等;
2、聘请为本次发行提供服务的主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
3、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要求,制作、修改和报送本次定向工具的申报材料;
4、签署、修改、报送、执行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协议、合同和文件等。
5、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募集资金在募集资金用途内的具体安排。
6、根据适用的监管规定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7、办理与发行本次定向工具相关的其他事宜。
8、本授权有效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批准及接受发行注册后方可实施(最终发行方案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通知书为准)。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情况。
特此公告。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17日
证券代码: 600477 证券简称:杭萧钢构 编号:2015-070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河北钢山房产
签署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鉴于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甲方”)是“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长期致力于研发钢结构住宅体系,并应用于多个工程项目,目前研发的钢管束组合结构体系正应用于样板工程,公司钢结构住宅体系(含钢管束住宅组合结构,下同)以其特有的结构优势成为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之一,且公司就相关技术已申报了多项国家专利,进行相应知识产权保护,近日公司与河北钢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有关钢结构住宅体系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或“本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合作对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河北钢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2、住所:望都县昌平街东侧
3、法定代表人:左天亮
二、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许可乙方享有使用其以下资源的权利:
(1)钢结构住宅体系的全部设计技术、制造技术和施工技术;
(2)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钢结构住宅体系专利技术有效期内的实施许可;
(3)以钢结构住宅体系争取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的各种政策支持;
(4)建设钢管束住宅组合结构构件加工厂所需的技术及培训;
(5)钢结构住宅的构件生产、工程施工管理模式及培训与咨询服务;
(6)生产设备的采购指导、设备战略合作方资源;
(7)品牌资源、VI标识系统,包括工厂应用系统、工地应用系统和行政办公应用系统;
(8)代理商营销网络、工程设计、集团采购等资源的有偿支持。
2、经营区域范围:甲方授予乙方被许可经营区域为保定市内(甲方在该区域内仅设叁家合作方)。
3、资源使用费支付:
(1)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3000万元(叁仟万圆整)。
(2)乙方应按开发或承接的钢结构住宅项目的建筑面积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元/㎡(每平方米人民币伍圆)的费用。
4、其他:
(1)甲方在研发过程中发现提供给乙方的技术存在缺陷或潜在不良后果,应及时告知乙方消除,乙方应按甲方消除技术缺陷方案或更优的技术方案的要求进行处理。
(2)乙方在设计、制造、施工过程中未按照甲方提供的技术标准、要求等进行操作,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自行处理;如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技术存在缺陷,应及时告知甲方,并按甲方消除技术缺陷方案或更优技术方案要求进行处理。
(3)甲方为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获得了众多的专利技术,但并非每项专利都能成
功或需要应用于钢结构住宅体系;同时甲方所研发出的任何钢结构住宅体系的新技术都有一个改进完善的过程,乙方利用该技术体系,意味着乙方接受甲方该技术体系或专利技术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存在的未知缺陷,以及相关资料和各种报批手续可能会存在的短缺、不全,乙方对此有充分的认识并能接受,若因此给乙方造成不良后果,乙方不能因此而要求甲方承担相关责任。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对其鉴定或认可也会有一个合理的过程,在实施过程中政府相关部门和审图、监理、检测等单位提出异议时,甲方应协助乙方解决。
(4)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擅自终止本协议,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
(5)任何一方逾期支付本协议规定的费用,每逾期一天,应向对方支付逾期部分万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30天后,对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6)甲乙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三、协议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1、该合作协议的履行是公司新商业模式(以技术实施许可方式与相关企业进行钢结构住宅体系的合作)的再次践行,对加快商业模式落地有积极促进作用。由于受技术研发投入、商业模式推广费用、管理费用上升等因素的影响,本协议的签订对公司本期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但为公司2015年度经营目标的实现奠定了良好基础。
2、按双方签订后的《合作协议》,乙方应按开发或承接的钢结构住宅项目的建筑面积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元/㎡(每平方米人民币伍圆)的费用。但因乙方后续开发或承接的钢结构住宅项目存在不确定性,故相应向甲方支付的该等费用存在不确定性。
3、甲方出资500万元占股20%与乙方共同投资钢构公司。该投资事项需在乙方支付完3000万元资源使用费后生效。该长期股权投资回报受钢构公司经营情况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4、我司将在目前钢结构住宅体系基础上,继续加大钢结构住宅体系技术研发和营销投入,积极推动与相关企业开展技术实施许可的商业合作模式,全力推进钢结构住宅体系的技术市场化。
5、本协议的履行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不会因为协议的履行对协议对方形成依赖。
四、协议履行的风险分析
1、现双方合作协议已签订,但实际履行存在不确定性。
2、受内外部环境影响,后续合作协议履行存在不确定性。
五、备查文件
甲乙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
杭萧钢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477 证券简称:杭萧钢构 公告编号:2015-071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8月11日
3. 股权登记日
■
二、 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 提案人:单银木先生
2. 提案程序说明
公司已于2015年7月10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43.15%股份的股东单银木先生,在2015年7月16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3. 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1) 《关于<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业务自查报告和相关承诺>的议案》
该议案已经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7月17日披露的《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房地产业务相关问题的自查报告》和《关于杭萧钢构房地产业务相关事项的承诺函》。
2) 《关于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该议案已经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7月17日披露的《杭萧钢构关于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公告》,编号:2015-069 。
三、 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15年7月10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 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15年8月11日 14点 30分
召开地点:杭州市中河中路258号瑞丰大厦五楼会议室
(二)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8月11日至2015年8月1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 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 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1至议案3已经公司2015年7月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2015年7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披露的信息。议案4及议案5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单银木先生提议增加的临时提案,提案内容已经公司2015年7月1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2015年7月1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披露的信息。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特此公告。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17日
●报备文件
(一)股东提交增加临时提案的书面函件及提案内容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