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万马01”2015年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002276 证券简称:万马股份 编号:2015-051
债券代码:112215 债券简称:14万马01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14万马01”2015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14万马01”)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5年7月22日。凡在2015年7月22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5年7月22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7月23日发行的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简称“14万马01”、“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12215”)至2017年7月23日将期满3年。根据《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 债券简称:14万马01
3. 债券代码:112215
4. 发行价格:每张人民币100元
5. 发行总额:人民币3亿元
6. 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 债券利率:票面利率7.2%
8. 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发行首日,即2014年7月23日。债券存续期间内每年7月23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9. 付息日: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7月23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7月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 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1. 信用级别:经联合评级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2. 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13. 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4.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4年7月23日在深交所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挂牌交易。
15.本期债券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7.2%
16. 本期债券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5年7月23日
17. 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方案
按照《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14万马01”的票面利率为7.2%,每手“14万马0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2.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每手实际取得的利息为人民币:57.6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每手实际取得的利息为人民币:64.80元。
三、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 债权登记日:2015年7月22日
2. 除息交易日:2015年7月23日
3. 债券付息日:2015年7月23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年7月22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4万马01”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债券付息方法
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债券的派息。
根据本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债券派息申请,本公司将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本次派息(兑付)资金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派息资金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次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终止本次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如本公司自行办理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本公司将在完成网下兑付后,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债券退出登记资料并办理退出登记手续。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 个人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 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 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 发行人: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临安经济开发区南环路88号
法定代表人:何若虚
联系人:邵淑青
联系电话:0571-6375 5256
传真:0571-6375 5256
邮政编码:311305
2. 主承销商: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5号7号楼401
法定代表人:陈永健
联系人: 王永杰
联系电话: 021-2028 1102
传真: 021-2028 1101
邮政编码: 200120
3. 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电话:0755-25938081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17日
证券代码:002276 证券简称:万马股份 编号:2015-052
债券代码:112215 债券简称:14万马01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合同中标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在大连万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地产”)2015-2016年度矿物绝缘防火电缆全国统一招标中,被确定为标段二的唯一供应商。现将有关情况提示如下:
一、公司中标项目概述
公司与万达地产签订《2015-2016年度矿物绝缘电缆供应和指导安装合作协议(标段二:总包交钥匙版本)》,中标金额1793.84万元;公司与万达地产签订《2015-2016年度矿物绝缘电缆供应和指导安装合作协议(标段二:适用于非总包交钥匙项目)》,中标金额 4,184.40万元。本次中标金额合计5,978.24万元(含税),折合不含税金额为5,109.60万元,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0.87%。
二、中标对公司业绩影响
随着社会各界安全环保意识的加强,大型公共场所特别是飞机场、高层建筑物、大型商业综合体、煤矿和码头等人群密集的重要场所对于电线电缆的安全性要求越来越高。
此次中标是公司防火电缆研发成果的一次市场重大突破;是公司该类产品首次与商业地产龙头企业合作,对开拓耐火电缆市场有积极意义;项目合同的履行将对公司2015年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
公司与万达地产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上述项目中标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
三、风险提示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项目合同履约进展,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