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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2015-07-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89 证券简称:特变电工 公告编号:临2015-056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现金0.16元(含税)。

      ● 扣税前、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6元(含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5%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152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按10%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144元。

      ● 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22日

      ● 除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23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2015年5月6日、2015年7月9日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调整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分别刊登在2015年5月7日、2015年7月10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7月22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利润分配方案: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4年度本公司(母公司)实现净利润845,803,010.56 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84,580,301.06元,加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2014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4,590,157,332.72 元,公司以总股本3,249,053,686股为基数,每10股派现金1.60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519,848,589.76元(含税),期末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2014年度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22日

      2、除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23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7月22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办法

      1、扣税说明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股东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率为5%。本次现金分红,公司暂按5%税率计算并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2元。

      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44元人民币。QFII如能在本公告后规定时间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①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或者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②向公司出具的经合法签署的该股东已就本次利润分配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文件;③股票账户卡原件、QFII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文件等,经公司审核确认后,将不安排现金红利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并由公司向该等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0.016元/股。上述证明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送达公司,如未能按时送达,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机构投资者所得税自行缴纳,按税前现金红利发放,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0.16元/股。

      4、公司股东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宏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新疆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除上述股东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新疆昌吉市北京南路189号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邮 编:831100

      联系电话:0994-6508000

      传 真:0994-2723615

      七、备查文件目录

      1、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7月17日

      证券代码:600089 证券简称:特变电工 编号:临2015-057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

      ●经公司自查并向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核实,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本公司股票交易连续三个交易日(7月14日、7月15日、7月16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1、经公司自查,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除已披露的信息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2、经向公司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书面函询,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涉及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本公司披露的信息以上述指定媒体上刊载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