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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5-07-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82版)

      (3)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资产配置政策的制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依据上述报告对资产配置提出指导性意见;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4)结合投资委员会和风险管理部的建议,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状况进行投资组合方案设计;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上述报告,制定资产配置、类属配置和个债配置和调整计划,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5)进行投资组合的敏感性分析;

      (6)对投资方案进行合规性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满足基金合同规定和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

      (7)基金经理进行投资组合的实施,设定或者调整资产配置比例、单个券种投资比例,交易指令传达到交易部;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通过交易系统执行投资组合的买卖。交易情况及时反馈到基金经理;

      (8)投资组合评价。风险管理部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调整提出风险防范建议;对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对投资组合的执行过程进行实时风险监控等。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三)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行为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发行数量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低于80%;投资于权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级别评级应为BBB以上(含BBB)。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法律法规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十、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

      中债综合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是以2001年12月31日为基期,基点为100点,并于2002年12月31日起发布。中债综合指数的样本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十一、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本基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双佳A为预期低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双佳B为预期较高风险、预期较高收益的基金份额。

      十二、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5年3月31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师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评价。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除ST东锆债外,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ST东锆债(112110)的发行主体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发布公告称,于2015年3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予以立案调查的《调查通知书》。

      本基金管理人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公司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履行了相关的投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本基金销售服务费仅在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三年届满日收取,三年届满日后,本基金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基金销售服务费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4、本条第(一)款第4至第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5、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年度报告中披露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管理费、托管费的金额,并说明管理费中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的客户维护费总额。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1月17日刊登的本基金原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更新了“三、基金管理人” 部分的内容。

      2、更新了“四、基金托管人” 部分的内容。

      3、更新了“五、相关服务机构” 部分的内容。

      4、更新了“十三、基金的投资” 部分的内容。

      5、更新了“十四、基金的业绩”部分的内容。

      6、更新了“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部分的内容。

      7、更新了“二十七、其他应披露事项”部分的内容。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