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董事会2015年度第六次临时会议
决议公告
股票简称:精工钢构 股票代码:600496 编号:临2015-059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2015年度第六次临时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15年度第六次临时会议于2015年7月17日上午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表决董事9人。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决议有效。会议在保证全体董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由董事以传真方式会签,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为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部分所控制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详见公司临时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60)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独立董事葛定昆先生、郑金都先生、孙勇先生发表了同意的独立董事意见。
本议案由公司控股股东精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18日
股票简称:精工钢构 股票代码:600496 编号:临2015-060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部分所控制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公司名称: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金刚幕墙集团有限公司
● 本次是否有反担保:无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截至2015年6月30日,公司的实际对外融资担保金额累计为155,711万元,本次担保金额36,000万元,其中续保中已实际为其提供担保17,493万元。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公司无对外逾期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应公司部分所控制企业的要求,公司拟对其因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提出的融资提供担保。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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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15年度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上述担保由控股股东精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股东临时提案提交给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公司基本情况
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省绍兴县柯桥经济开发区鉴湖路,法定代表人:孙关富,主要从事生产、销售轻型、高层用建筑钢结构产品及新型墙体材料、钢结构设计、施工安装。截至目前,本公司持有其 99.81%的股权。截至2014 年 12 月 31 日,总资产 443,026.11万元、净资产 93,299.48万元(上述数据均经审计)。
金刚幕墙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法定代表人:何卫良,主要从事房屋建筑业。截至目前,公司直接持有其100%股份。截至2014年12月31日,总资产127,501.98 万元、净资产31,379.98 万元(上述数据均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表所列担保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上述1-3项担保所对应主债权合同及主债权合同下每笔用信合同有效期不超过12个月。超过该等额度的其他担保,按照相关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另行审议后实施。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被担保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债权,本次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不会给公司带来较大风险,有利于企业的良性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董事会同意为上述控股公司提供担保。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15年度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鉴于公司担保总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50%,因此本次担保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葛定昆、郑金都、孙勇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为所控制企业提供担保,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没有违法违规的情况,并认为该担保利于企业生产经营持续、健康发展,同意公司应部分所控制企业的要求,对其因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提出的融资提供担保。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给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15年6月30日,公司的实际对外融资担保金额累计为155,711万元,加上本次新担保金额18,507万元,合计174,21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1.68%。
公司所担保企业均为公司所控制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目录
1、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15年度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特此公告。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18日
证券代码:600496 证券简称:精工钢构 公告编号:2015-061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7月29日
3.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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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提案人:精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提案程序说明
公司已于2015年7月14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24.17%股份的股东精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2015年7月16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3.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关于为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部分所控制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已经公司于2015年7月17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15年度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7月18日披露的《关于为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部分所控制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60)
三、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15年7月14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15年7月29日 14 点30 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徐汇区田州路159号莲花大厦15楼公司会议室
(二)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7月29日
至2015年7月2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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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议案1已于2015年5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日报》上进行了披露。
议案2已于2015年6月13日、2015年7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日报》上进行了披露。
议案3已于2015年6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日报》上进行了披露。
议案4、6-8已于2015年7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日报》上进行了披露。
议案5已于2015年7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日报》上进行了披露。
2、特别决议议案:2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全部议案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4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精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特此公告。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18日
●报备文件
(一)股东提交增加临时提案的书面函件及提案内容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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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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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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