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49版)
7、如法律、法规或有关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等的规定和政策发生变化,根据新的规定及要求,对本次重组方案进行相应调整;
8、在本次重组交易完成后,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9、本次重组完成后,根据实际发行股份的结果,办理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办理有关政府审批和工商变更登记的相关事宜,包括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办理与本次重组有关的其他事宜。
上述授权事项自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本表决结果议案为: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易仁涛先生、曾磊光先生回避表决。本议案获得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议案延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鉴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因此,待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意见后,董事会将结合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议案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意见,适时将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7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十二、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 则》、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经过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核实,编制了《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同时,公司并聘请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众环专字(2015)010712号)。
本表决结果议案为: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将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18日
证券简称:道博股份 证券代码:600136 公告编号:临2015-053号
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监事会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于2015年7月10日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各位监事。
(三)本次监事会会议于2015年7月17日以现场方式召开。
(四)本次监事会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人。
(五)本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许欣平先生主持。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监事龚明山先生回避表决。
(二)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监事龚明山先生回避表决。
(三)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书》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监事龚明山先生回避表决。
(四) 关于与蒋立章、彭章瑾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实际盈利数与承诺净利润差额的补偿协议》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监事龚明山先生回避表决。
监事会审议通过上述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并认为: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结构和产业布局。
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完成后,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对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3、为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本公司与蒋立章、彭章瑾、天风睿源(武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武汉天风睿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新星汉宜化工有限公司、上海灵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武汉远洲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杨光华和吴珉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开、公平、合理,该等关联交易以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价值作为交易价格依据,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5、实际盈利数与承诺净利润数差额的补偿协议充分保障了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7月18日
证券简称:道博股份 证券代码:600136 公告编号:临2015-054号
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的要求,本公司董事会将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前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经2015年1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37号文核准,本公司于2015年2月17日非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普通股59,574,461股,其中,核准本公司向游建鸣等15位股东发行44,680,844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核准本公司非公开发行14,893,617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7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5,000,000.00元,扣除上市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19,011,920.26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5,988,079.7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5年2月10日全部到位,并经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2015年2月10日出具众环验字(2015)010008号验资报告。
(二)前次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的存放情况
截至2015年5月31日止,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的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前次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的初始存放时间为募集资金到位时间2015年2月10日,初始存放金额为161,000,000.00元,比实际募集资金净额155,988,079.74元多5,011,920.26元,系应付未付的上市发行费用。
二、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经与本公司2014年6月27日召开的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014年12月12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修定稿(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进行逐项对照,编制了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对照表如下: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上述强视传媒为浙江强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月16日变更为浙江强视传媒有限公司)的简称,以下均采用该简称。
(二)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的情况。
(三)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的差异内容和原因
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15,599.04万元,超出承诺投资金额0.23万元,系补充强视传媒的营运资金项目产生的差异。差异原因是:前次募集资金专户使用期间产生的部分利息收入0.23万元,作为补充流动资金划转到强视传媒。
(四)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五)临时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的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临时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的情况。
(六)前次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的情况
截止2015年5月31日,本公司募集资金尚有1,994.34元未使用完毕。
三、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
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主要为收购强视传媒股权,本公司于2015年2月17日完成该重大资产重组,并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股本及注册资本变更为164,018,461元。2015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强视传媒产生效益情况为实现净利润363.63万元。
四、前次募集资金中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运行情况
(一)资产权属变更情况
根据2014年6月10日、2014年12月11日本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股份认购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统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本公司发行 44,680,844股股份购买游建鸣等9名自然人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机构合计持有强视80.77%的股权;支付12,500万元现金购买游建鸣等11名自然人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机构合计持有强视传媒19.23%的股权,并拟向新星汉宜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新股14,893,617股。上述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37号文批复,核准本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普通股59,574,461股,其中,核准本公司向游建鸣等15位股东发行44,680,844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核准本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4,893,617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截止2015年2月12日,强视传媒已在东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毕股权变更手续,成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二)资产账面价值变化情况
前次发行认购资产的账面价值变化情况如下表所述(单位:万元):
■
截止日与购买日的账面价值比较,前次发行认购流动资产减少432.11万元,变动主要原因为货币资金增加937.22万元,应收账款增加1,771.61万元,预付款项增加153.14 万元,其他应收款减少299.14 万元,存货减少3,027.51万元等影响所致;非流动资产减少44.85万元,变动主要原因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16.84万元和长期待摊费用摊销16.09万元影响所致。资产总额合计减少476.95万元。
(三)生产经营情况、效益贡献情况
前次发行认购资产在2015年3—5月实现营业收入4,345.38万元,2015年3—5月实现净利润363.63万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85.75万元。
(四)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截止2015年5月31日,前次发行认购资产无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五、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有关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情况
本公司将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有关内容做逐项对照,没有发现存在重大差异。
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18 日
证券简称:道博股份 证券代码:600136 公告编号:临2015-055号
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因本公司决定拟收购一家从事体育类的公司,且本次收购对公司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同时披露了《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本公司股票自2015年6月12日起停牌。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已完成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工作,并于2015年7月16日召开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相关议案,相关公告已于2015年7月18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目前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公司将及时申请复牌。
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停牌期间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7月18日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鉴于: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博股份”或“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双刃剑(苏州)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称“苏州双刃剑”)全体股东购买其合计持有的苏州双刃剑100%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称“本次交易”)。本人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就本次交易,特承诺如下: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各方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人保证为上市公司及本次交易中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资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2、 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3、 本人承诺并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 本人保证,如违反上述承诺及声明,将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艾路明
2015年7月16日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鉴于: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博股份”或“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双刃剑(苏州)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称“苏州双刃剑”)全体股东购买其合计持有的苏州双刃剑100%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股份认购方之一,拟以现金30,000万元认购本次交易中道博股份发行的14,955,134新股。就本次交易,特承诺如下: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各方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公司保证为上市公司及本次交易中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资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2、 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3、 本公司承诺并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 本公司保证,如违反上述承诺及声明,将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盖章): 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7月16日
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高级
管理人员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函
鉴于: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博股份”或“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双刃剑(苏州)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双刃剑”)全体股东购买其合计持有的苏州双刃剑100%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称“本次交易”)。就本次交易,道博股份全体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各方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保证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资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2、 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3、 承诺并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 保证,如违反上述承诺及声明,将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签字):易仁涛 廖可亚 周家敏 李珍玉
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2015年7月16日
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供信息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函
鉴于: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博股份”或“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双刃剑(苏州)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双刃剑”)全体股东购买其合计持有的苏州双刃剑100%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称“本次交易”)。就本次交易,道博股份特承诺如下: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各方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资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2、 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3、 本公司承诺并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 本公司保证,如违反上述承诺及声明,将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盖章): 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7月16日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鉴于: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博股份”或“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双刃剑(苏州)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称“苏州双刃剑”)全体股东购买其合计持有的苏州双刃剑100%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人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之一,拟以合法持有的苏州双刃剑58.42%的股权作为对价认购本次交易中道博股份发行的28,729,284新股。就本次交易,本人特承诺如下:
1、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各方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人保证为上市公司及本次交易中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资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了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2、 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3、 本人承诺并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 本人保证,如违反上述承诺及声明,将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蒋立章
2015年7月16日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鉴于: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博股份”或“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双刃剑(苏州)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称“苏州双刃剑”)全体股东购买其合计持有的苏州双刃剑100%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称“本次交易”)。本企业作为本次交易的股份认购方之一,拟以现金10,000万元认购本次交易中道博股份发行的4,985,044新股。就本次交易,特承诺如下: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各方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企业保证为上市公司及本次交易中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资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2、 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企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3、 本企业承诺并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 本企业保证,如违反上述承诺及声明,将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盖章): 上海灵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015年7月16日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鉴于: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博股份”或“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双刃剑(苏州)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称“苏州双刃剑”)全体股东购买其合计持有的苏州双刃剑100%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称“本次交易”)。本人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之一,拟以持有的苏州双刃剑19.02%的股权作为对价认购本次交易中道博股份发行的9,576,427新股,就本次交易。就本次交易,本人特承诺如下: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各方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人保证为上市公司及本次交易中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资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2、 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3、 本人承诺并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 本人保证,如违反上述承诺及声明,将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彭章瑾
2015年7月16日
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
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的承诺函
鉴于: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博股份”或“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双刃剑(苏州)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双刃剑”)全体股东购买其合计持有的苏州双刃剑100%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称“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如下: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各方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保证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资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2、 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3、 承诺并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 保证,如违反上述承诺及声明,将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董事(签字):
易仁涛 曾磊光 游建鸣
刘家清 伍新木 肖永平
张志宏
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2015年7月16日
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监事
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的承诺函
鉴于: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博股份”或“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双刃剑(苏州)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双刃剑”)全体股东购买其合计持有的苏州双刃剑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称“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全体监事承诺如下: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各方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保证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资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2、 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3、 承诺并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 保证,如违反上述承诺及声明,将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监事(签字):
许欣平 龚明山 喻晓阳
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2015年7月16日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鉴于: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博股份”或“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双刃剑(苏州)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称“苏州双刃剑”)全体股东购买其合计持有的苏州双刃剑100%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企业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之一,拟以持有的苏州双刃剑7.56%的股权作为对价认购本次交易中道博股份发行的3,806,017新股。就本次交易,特承诺如下: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各方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企业保证为上市公司及本次交易中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资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2、 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企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3、 本企业承诺并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 本企业保证,如违反上述承诺及声明,将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盖章): 武汉天风睿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015年7月16日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鉴于: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博股份”或“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双刃剑(苏州)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称“苏州双刃剑”)全体股东购买其合计持有的苏州双刃剑100%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企业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之一,拟以持有的苏州双刃剑15.00%的股权作为对价认购本次交易中道博股份发行的7,550,639新股。就本次交易,特承诺如下: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各方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企业保证为上市公司及本次交易中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资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2、 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企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3、 本企业承诺并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 本企业保证,如违反上述承诺及声明,将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盖章): 天风睿源(武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015年7月16日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鉴于: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博股份”或“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双刃剑(苏州)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称“苏州双刃剑”)全体股东购买其合计持有的苏州双刃剑100%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称“本次交易”)。本人作为本次交易的股份认购方之一,拟以现金1,500万元认购本次交易中道博股份发行的747,756新股。就本次交易,特承诺如下: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各方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人保证为上市公司及本次交易中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资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2、 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3、 本人承诺并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 本人保证,如违反上述承诺及声明,将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 吴珉
2015年7月16日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鉴于: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博股份”或“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双刃剑(苏州)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称“苏州双刃剑”)全体股东购买其合计持有的苏州双刃剑100%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股份认购方之一,拟以现金10,000万元认购本次交易中道博股份发行的4,985,044新股。就本次交易,特承诺如下: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各方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公司保证为上市公司及本次交易中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资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2、 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3、 本公司承诺并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 本公司保证,如违反上述承诺及声明,将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盖章): 武汉新星汉宜化工有限公司
2015年7月16日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鉴于: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博股份”或“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双刃剑(苏州)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称“苏州双刃剑”)全体股东购买其合计持有的苏州双刃剑100%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称“本次交易”)。本人作为本次交易的股份认购方之一,拟以现金4,500万元认购本次交易中道博股份发行的2,243,270新股。就本次交易,特承诺如下: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各方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人保证为上市公司及本次交易中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资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2、 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3、 本人承诺并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 本人保证,如违反上述承诺及声明,将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 杨光华
2015年7月16日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鉴于: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博股份”或“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双刃剑(苏州)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称“苏州双刃剑”)全体股东购买其合计持有的苏州双刃剑100%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股份认购方之一,拟以现金4,000万元认购本次交易中道博股份发行的1,994,017新股。就本次交易,特承诺如下: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各方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公司保证为上市公司及本次交易中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资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2、 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3、 本公司承诺并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 本公司保证,如违反上述承诺及声明,将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盖章): 武汉远洲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2015年7月16日
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的独立意见
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拟向蒋立章、彭章瑾、武汉天风睿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风睿盈”)及天风睿源(武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风睿源”)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双刃剑(苏州)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称“标的公司”)100%的股权,并向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集团”)、武汉新星汉宜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星汉宜”)、上海灵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灵瑜投资”)、武汉远洲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洲生物”)、吴珉及杨光华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文件,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公司不存在不得发行股票的相关情况,符合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各项条件。
2. 公司为本次交易编制的《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及签订的相关重组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本次交易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增强公司市场竞争能力,有利于公司长远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3. 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等有关审批事项,已在《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
4. 本次交易已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规,评估机构具有充分的独立性。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资产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或可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标的资产相关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评估准则及行业惯例的要求,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本次资产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作为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定价依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评估方法对标的资产的价值进行了评估,并最终选择收益法的评估值作为标的资产的评估值。本次资产评估工作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规定、规范性文件、评估准则及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一致。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是参考评估机构的最终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经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一致确定的,定价公允、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5. 本次交易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对全体股东公平、合理。
6. 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 根据公司以及标的资产的目前经营状况,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并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就相关议案的表决进行了回避。公司董事会审议和披露本次交易事项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8. 同意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协议》以及《盈利补偿协议》,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事项的总体安排。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交易的总体安排,同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及事项。
本次交易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相关有权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
独立董事签字:
伍新木(签字):_______________
肖永平(签字):_______________
张志宏(签字):_______________
2015年7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