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证券代码:600363证券简称:联创光电编号:2015临054号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8月3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8月3日9 点30 分
召开地点:南昌国家高新产业开发区京东大道168号公司总部九楼第一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8月3日
至2015年8月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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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告,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7月16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之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2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江西省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电线电缆总厂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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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现场投票登记事项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须持有股东账户卡、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
2、个人股东登记: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受托出席的股东代理人还须持有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3、登记时间:2015年7月31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2015年8月3日上午8:30—9:30,现场会议开始后不予受理;
4、登记方式:到公司证券部、电话、信函或传真方式;
5、登记地点:公司证券部;
6、注意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二)联系方式:电话0791-88161979、传真0791-88162001
六、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2、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遵照当日通知。
特此公告。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17日
●报备文件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8月3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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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363 证券简称:联创光电 编号:2015临055号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027号文核准,本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72,670,000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行价格为6.29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57,094,3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1,914,089.86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25,180,210.14元。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已经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中审国际验字[2012]01020254号《验资报告》审验。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联创光电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2012年12月24日,公司与本次发行保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谷支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公司募集资金已按项目分别存放于公司在上述银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公司于2013年12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国盛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终止协议》,原存放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募集资金专户的募集资金余额已分别转入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谷支行、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转为一般账户使用。
鉴于公司拟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聘请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与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保荐协议终止协议书》。根据前述协议,公司与国盛证券关于公司201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协议终止,国盛证券对公司 2012 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持续督导期结束后未完结的保荐工作将由国泰君安完成。因此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同国泰君安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谷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江西联融新光源协同创新有限公司签订了《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于2015年7月17日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以下简称“丁方”)、高亮度超薄LED背光源及配套用导光板项目(二期)实施主体-江西联创致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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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科技支行所设专户为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向后新设江西联融新光源协同创新有限公司专用,其初始存放金额1,580.46万元为从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谷支行转出的对江西联融新光源协同创新有限公司的首期出资。因此,上表中初始存放金额合计44,098.48万元高于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42,518,02万元。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0080188000014260,该专户专用于乙方高亮度超薄LED背光源及配套用导光板项目(二期)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乙双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施继军、支洁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乙双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6、乙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乙双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乙双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乙双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