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加气站
资产租赁合同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24 证券简称:光正集团 公告编号:2015-034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加气站
资产租赁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公告中的《资产租赁合同》仅为双方初步约定的标准版本,合同签署实施分站点、独立签署,具体以公司签署的正式合同文本为准。
2、本次资产租赁签署后,由于多数站点尚不具备直接运营的条件,因此公司将进一步依据签署合同约定的站点情况另行召开董事会追加建设投资。
3、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一、对外投资概述
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因拟披露重大事项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停牌期间公司控股子公司光正燃气有限公司分别与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和田分公司针对单独加气站站点签署了《加气站资产租赁合同》。公司通过租赁其所属的部分加气站(包括加气站场地、站房及相关设备等资产)并对其改扩建以后自主经营,其中租赁期限为12年。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公司名称: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
营业场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解放北路333号
负 责 人:王兵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14年12月29日
经营范围:成品油销售;餐饮、食品、饮料、糖、烟、酒、土特产品、干果(预包装)的销售(仅限分支机构);石油机械设备及配件的销售、维修;与经营有关的咨询服务;润滑油、石油化工、化工产品、管道生产建设所需物资设备、器材、日用百货、办公用品、家用电器、汽车配件、计算机耗材、电话卡的销售;洗车服务;农用物资、土特产、种子(包装)的销售;土地、机械设备、房屋租赁。
2、公司名称: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和田分公司;
营业场所: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北京东路189号
负 责 人:外力·阿布都热依木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15年1月4日
经营范围:成品油、润滑油、石油化工、化工产品、食品、饮料、酒、干果(预包装)、烟(仅限分支机构经营)、日用百货、办公用品、家用电器、汽车配件、计算机耗材、文体用品、电子产品、加油机、通讯器材、电话卡、石油机械设备及配件、农用物资、土特产、种子(包装)、化肥、管道生产建设所需物资设备、器材的销售;报刊杂志、音像制品的出租及销售;餐饮;仓储服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3类);与经营有关的咨询服务;物业管理;绿化工程;洗车服务;土地、机械设备、房屋租赁。
三、租赁资产的基本情况:
本租赁合同标的物是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和田分公司所属的部分加气站场地、站房及相关设备等资产,租赁标的物仅限于车用燃气业务经营销售。
具体租赁加气站资产包括:和田台北路加油站、喀什长安加油站、墨玉县喀河加油站、民丰第三加油站、阿喀高速公路三岔口第一加气站、阿喀高速公路三岔口第二加气站、莎车巴莎高速公路第一加气站、莎车巴莎高速公路第二加气站、喀麦高速公路第一加气站、喀麦高速公路第二加气站、西克尔服务区南加气站、西克尔服务区北加气站、阿图什服务区南加气站、阿图什服务区北加气站、泽普奎依巴格加油站、叶城和田路加油站、巴楚图巴公路加油站、巴楚县飞马加油站、克州金城加油站、墨玉油库。
上述涉及的标的加气站站点分布在南疆三地州主要国、省道路或高速公路服务区,每个站点的土地性质权属、立项审批手续、可利用的设备设施等情况均不相同,所以根据合作站点的地形地貌、占地面积、现有设施的利用程度和投资额度等因素,标的加气站点分为三种类型:(1)利用闲置加油站改扩建形成的改建站;(2)利用高速公路对站部分公共设施建设需增加投资建设的合建站;(3)仅租用土地其他均为自行建设安装的新建站。
本租赁合同签署以后,由于项目所辖加气站站点分布在三地州,每个站点的土地性质、设施可利用程度、改造新建的难易程度都不尽相同,因此公司预计将投资约1.06亿元(具体以公司相应董事会对该事项审议通过的金额为准)对加气站项目进行分批次建设。
四、租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双方:
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喀什(和田)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光正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2、租赁标的物:乙方租赁甲方所属加油站的场地、站房及相关设备等资产,从事车用燃气销售业务事宜。
3、租赁期限:12年
4、租金支付方式:租金实行分段计算、逐段上浮、分期付款,具体金额在单独租赁合同中详细约定。同时,乙方同意以承租标的物上乙方投入的全部固定资产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并向甲方提供固定资产清单。其中20个加气站第一年度租金合计约为1200万元左右(具体金额依照正式协议为准),甲方给予乙方6个月承租准备时间并免收该准备期间6个月的租金,即第一年度仅需支付约600万元(具体金额依照正式协议为准)年租金。
5、债权债务:本租赁合同签订之前,与租赁物相关的债权债务由甲方承担。本租赁合同签订后,乙方租赁经营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全部承担。
6、租赁物的归还
(1)租赁期满,乙方不续租时,应于期满后10日内将租赁物完好交还甲方,交接租赁物时双方须签署租赁物移交清单。规定期限内乙方必须按规定清场交付租赁标的物,如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清场遗留的余物,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处理。
(2)合同解除的,乙方应于合同解除后10日内将租赁物完好交还甲方,交接租赁物时双方须签署租赁物移交清单。规定期限内乙方必须按规定清场交付租赁标的物,如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清场遗留的余物,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处理。
(3)乙方投入的可移动部分(机器设备)自行拆除移走,不可移动的房屋及其他资产全部无偿移交甲方,该加气站经营证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气瓶充装证等原件,同时还须将加气站建设有关的批文、批件、建设档案等原件交付给甲方,双方签字确认。
(4)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如乙方逾期不清场归还租赁标的物,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7、其它约定
(1)在市场同等条件下,乙方自有车辆、供气单位车辆及合作伙伴车辆优先使用甲方的成品油、润滑油等产品。
(2)由于政府规划原因造成加气站手续不能办理的,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解除本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解除并不影响本合同之外与承租人签订的其他租赁事项;其他原因不能作为解除本租赁合同的理由和依据。
(3)因不可抗力或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租赁费按年预缴的,甲方须退还乙方未履行租赁期限的租金。
(4)因租赁标的物上加油站、加气站事故等原因造成另一方损失的,责任方应赔偿另一方经济损失,赔偿标准以双方共同委托独立第三方评估确认的损失金额为准,支付赔偿金时间根据事实情况另行约定。
五、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租赁合同的签署,是控股子公司光正燃气有限公司继2014年2月与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塔西南石油勘探开发公司签署《光正燃气有限公司与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塔西南石油勘探开发公司战略合作协议》,着眼于共同合作开发南疆五地州(喀什、克州、和田、阿克苏、巴州)天然气终端业务以来又一次深度合作。
2、本次加气站资产租赁及后续的进一步投资改扩建完成后,公司天然气业务将全面覆盖南疆三地州所辖主要高速公路和国省道路关键节点,有利于合理利用南疆环塔线气源点和整体贯通南疆三地州交通要道,形成以CNG为燃料供应的物流大通道,迅速扩大公司在南疆区域的能源市场份额,提高市场占有率。
3、由于租赁标的站点目前多数尚不具备直接运营的条件,因此公司需进一步依据市场成熟状况追加投资开展改扩建工程,项目实施进度以及租赁加气站点的未来市场发展状况均具有不确定性,公司会根据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 7月17日
证券代码:002524 证券简称:光正集团 公告编号:2015-035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复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公司股票(证券简称:光正集团,证券代码:002524)2015 年 7月20日开市起复牌。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拟披露与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下属的喀什、和田分公司开展加气站资产租赁合作并对外投资事项,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光正集团,证券代码:002524)自2015年7月8 日(星期三)上午开市起停牌。公司于2015年7月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5-031)。
在停牌期间公司与相关各方积极推进合作事项的相关签署、交接工作,2015年7月18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加气站资产租赁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4)。
经申请,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7月20日(星期一)开市起复牌,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特此公告。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