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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5-07-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516 证券简称:国际医学 公告编号:2015-037

      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464号)批准,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7,5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20.00元,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2,867.5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147,132.50万元。截至2015年4月14日,该项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经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4月15日进行审验,并出具了希会验字(2015)0017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严格进行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西安国际医学中心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甲方为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西安国际医学中心有限公司,乙方为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丙方为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户名分别为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国际医学中心有限公司,账号分别为456010100100477033、456830100100189147,截止2015年4月15日,专户余额为147,3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西安国际医学中心建设项目(原西安圣安医院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余洋、黄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6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