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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浦银安盛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2015-07-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61版)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除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海通证券和中信证券于1月19日因存在为到期融资融券合约展期、向不符合条件的客户融资融券等问题,被中国证监会采取暂停新开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账户3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本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门对海通证券和中信证券保持了及时的研究跟踪,投资决策符合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流程。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的范围。

      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5.1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5.2 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十二、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浦银安盛沪深300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0年12月10日至2015年3月31日)

      ■

      十三、基金费用概览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管理人可与指数许可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指数使用的费用及支付方式。本合同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是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计费时间从本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计算。通常情况下,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标准为本基金的资产净值的0.016%年费率,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5 万元(即不足5 万元部分按照5 万元收取)。基金合同生效当季,不足3 个月的,按照3 个月收费。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在通常情况下,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16%的年费率计提。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下:

      H=E×0.01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支付一次。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第一个月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指数许可使用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5)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基金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 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适用以下前端收费费率标准:

      ■

      2、 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对本基金持续持有期小于7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标准如下:

      ■

      注:就赎回费而言,1 年指365 天,2 年指730 天。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本基金场内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等同于场外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三)其他费用

      本基金其他费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管理活动,对本基金的原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 在“重要提示”部分明确了更新招募说明书内容的截止日期及有关财务数据的截止日期。

      2、 对“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3、 对“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中主要人员情况进行了更新;

      4、 对“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的直销机构、代销机构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5、 对“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其他注册登记业务”的基金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6、 在“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部分,补充了本基金最近一期公开披露的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和投资业绩;

      7、 在“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部分, 更新了基金管理人2014年12月11日至2015年6月1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的与本基金相关的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