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六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329 证券简称:中新药业 编号:临2015-037号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六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15年7月2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2015年第六次董事会会议。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9人,实参加董事9人。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规定。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在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储存账户,并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成都道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储存账户,并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成都道支行、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达仁堂(亳州)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储存账户,并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23日
证券代码:600329 股票简称:中新药业 编号:临2015-038号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072号”文核准,本次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29,564,356股,发行价格为28.2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836,079,987.68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募集资金净额为814,340,000.00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于2015年6月26日出具瑞华验字【2015】12020002号《验资报告》进行了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及公司的子公司天津达仁堂(亳州)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已分别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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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主要内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成都道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天津达仁堂(亳州)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和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000001695000328,截至2015年7月8日止,专户余额为505,761,283.68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大健康产业功能性植物饮料及亳州产业园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定的《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康媛、卢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遇节假日顺延。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在执行协议过程中,任何一方违反协议中的规定,需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1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成都道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302010529300330596,截至2015年7月8日止,专户余额为310,42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终端营销网络及推广体系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定的《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康媛、卢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遇节假日顺延。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在执行协议过程中,任何一方违反协议中的规定,需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1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天津达仁堂(亳州)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001660800052535320,截至2015年7月8日止,专户余额为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亳州产业园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定的《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康媛、卢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遇节假日顺延。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在执行协议过程中,任何一方违反协议中的规定,需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1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