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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2015-07-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789 证券简称:宁波建工 公告编号:2015-044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处于受理阶段;

      ●公司为案件之原告方;

      ●诉讼涉及工程款374,674,472.65元及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相关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相关诉讼的各项工作正积极进行,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一、重大诉讼起诉、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2010年11月,本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〇七医院(简称“三〇七医院”)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本公司承包建设三〇七医院三防应急医疗综合楼工程,工程范围为施工图图示的全部项目(不包含招标单位另行分包项目)。合同订立后,本公司即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相关义务。截止目前,该项目已竣工验收,三〇七医院尚欠本公司工程款374,674,472.65元,及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相关利息。本公司于近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三〇七医院支付本公司相关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内容及其理由

      根据本公司与三〇七医院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本公司于2011年1月进场施工建设。在具体施工过程中,三〇七医院对工程的功能设计进行调整,导致工程范围、内容、工程量、工程造价发生变更,由于市场价格上涨,导致材料差价、设备差价、人工差价发生变更。双方从2011年3月15日起,对工程范围、内容、工程量、工程造价发生的变更,采取洽商签证及签确认单等方式进行了确认。2013年9月29日,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本公司与三〇七医院订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明确:1、原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三防应急医疗综合楼工程所有涉及工程价款调整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变更、洽商、工程变更、审批方案的价款调整、各种差价(材料差价、设备差价、人工差价等)、各种索赔等都不受原合同有关时间要求的限制。2、工程所涉及的上述可调整事项,待工程竣工结算时一并调整。3、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不同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施工过程中,因三〇七医院对工程进行了多次变更,导致工程造价变更,工期延长,2014年1月20日,本公司与三〇七医院订立《工期调整协议》,同意对项目工期进行了顺延。

      2014年10月29日,三〇七医院三防应急医疗综合楼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本公司将该项目全部移交三〇七医院使用。2015年2月,本公司将编制的《工程结算书》及相关资料送达三〇七医院。截止目前,三〇七医院尚欠本公司工程款374,674,472.65元(含进度款、不含利息)。本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支付工程欠款374,674,472.65元;2、支付截至2015年5月30日工程进度款利息8,217,359.19元;3、支付从2015年5月30日至付款之日止的逾期工程欠款的同期贷款利息;4、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和司法鉴定费。

      2015年7月2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三、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暂时无法估计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30日

      证券代码:601789 证券简称:宁波建工 公告编号:2015-045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再审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为本案之再审申请人;

      ●案件已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立案;

      ●再审案件所涉民事调解书涉及金额为594,507,250元,在已支付562,771,834.30元情况下,尚欠执行款为1,430,151,126元;本公司与再审案件相关的涉诉金额为人民币729,196,482.82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立案通知书,案件尚未开庭,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一、再审案件立案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近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2015)浙民再字第31号《再审案件立案通知书》,根据该通知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本公司与浙江武义元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元利公司”)、浙江华越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华越置业”)、浙江三新建材有限公司(简称“三新公司”)、杨伯群、杨樑樑(以上简称“五再审被申请人”)股权纠纷一案立案再审。

      二、申请再审的案件事实、请求内容及其理由

      2007年9月,本公司与华越置业签订了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约定由本公司以工程总承包的方式建设由华越置业开发的金华世贸中心项目,合同签订后本公司即按照相关约定开展了工程施工工作。截止2014年5月31日,华越置业尚拖欠本公司工程款440,195,982.82元。本公司于2014年6月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华越置业支付本公司工程款、履约保证金、逾期付款滞纳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729,196,482.82元,诉请法院判决本公司有权对金华世贸中心项目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在本公司诉讼金额内优先受偿。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目前正在审理(详见本公司于2014年6月24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4-024)》)。

      2008年12月31日五再审被申请人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浙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本公司根据该《民事调解书》获知,其将只能用于支付我方工程建设款的专用款项用作还款来源,且我方对调解书所涉的金华世贸中心房产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严重损害了本公司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本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浙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并依法作出判决的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受理本公司的申请(详见本公司于2014年8月13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再审公告(公告编号:2014-029)》)。

      2015年4月,本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2014)民申字第11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指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公司关于对2008年12月31日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浙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涉及的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认为:一、该《民事调解书》违反了法律关于专款专用的规定,损害了作为华越公司债权人的宁波建工公司的权利;二、本案中,申请人不能或不宜就被申请人之间的《民事调解书》再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三、申请人申请再审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未超过三个月的期间。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再审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指令浙江省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详见本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再审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013)》)。

      三、本次再审立案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再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暂时无法估计本案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四、备查文件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案件立案通知书。

      特此公告。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