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新闻·市场
  • 4:新闻·财富管理
  • 5:新闻·公司
  • 6:新闻·公司
  • 7:新闻·公司
  • 8:评论
  • 9:研究·宏观
  • 10:研究·市场
  • 11:数据·图表
  • 12:上证观察家
  • 13:股市行情
  • 14:市场数据
  • 15:信息披露
  • 16:信息披露
  • 17:信息披露
  • 18:信息披露
  • 19:信息披露
  • 20:信息披露
  • 21:信息披露
  • 22:信息披露
  • 23:信息披露
  • 24:信息披露
  • 25:信息披露
  • 26:信息披露
  • 27:信息披露
  • 28:信息披露
  • 29:信息披露
  • 30:信息披露
  • 31:信息披露
  • 32:信息披露
  • 33:信息披露
  • 34:信息披露
  • 35:信息披露
  • 36:信息披露
  • 37:信息披露
  • 38:信息披露
  • 39:信息披露
  • 40:信息披露
  • 41:信息披露
  • 42:信息披露
  • 43:信息披露
  • 44:信息披露
  • 45:信息披露
  • 46:信息披露
  • 47:信息披露
  • 48:信息披露
  • 49:信息披露
  • 50:信息披露
  • 51:信息披露
  • 52:信息披露
  • 53:信息披露
  • 54:信息披露
  • 55:信息披露
  • 56:信息披露
  • 57:信息披露
  • 58:信息披露
  • 59:信息披露
  • 60:信息披露
  • 61:信息披露
  • 62:信息披露
  • 63:信息披露
  • 64:信息披露
  • 65:信息披露
  • 66:信息披露
  • 67:信息披露
  • 68:信息披露
  • 69:信息披露
  • 70:信息披露
  • 71:信息披露
  • 72:信息披露
  • 73:信息披露
  • 74:信息披露
  • 75:信息披露
  • 76:信息披露
  • 77:信息披露
  • 78:信息披露
  • 79:信息披露
  • 80:信息披露
  • 关于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同利B份额交易风险第六次提示公告
  •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 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
  •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首次授予结果公告
  •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
  • 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
  • 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股份质押公告
  •  
    2015年7月30日   按日期查找
    50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50版:信息披露
    关于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同利B份额交易风险第六次提示公告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首次授予结果公告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
    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
    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股份质押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015-07-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22 证券简称:*ST金化 公告编号:临2015-053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6月2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7月18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现将会议有关事项提示公告如下: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8月3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8月3日 13 点

    召开地点:沧州临港化工园区公司厂区八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8月3日

    至2015年8月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议案名称投票股东类型
    A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2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3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的议案
    4.00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4.01本次交易整体方案
    4.02本次交易具体方案之交易对方
    4.03本次交易具体方案之标的资产
    4.04本次交易具体方案之标的资产的定价
    4.05本次交易具体方案之标的资产价款支付
    4.06本次交易具体方案之标的资产的交割和权属转移安排
    4.07本次交易具体方案之期间损益归属
    4.08本次交易具体方案之与标的资产相关的债权债务转移
    4.09本次交易具体方案之本次员工安置方案
    4.10本次交易具体方案之决议有效期
    5关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资产出售协议>的议案
    6关于<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7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有关财务及评估报告的议案
    8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选取与评估目的及评估资产状况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9关于豁免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避免同业竞争部分承诺的议案
    1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事宜的议案
    11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2、4、5、6、7、9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1、3、8、10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11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15年6月27日、7月16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4、5、6、7、8、9、10、11

    3、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2至议案9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股份类别股票代码股票简称股权登记日
    A股600722*ST金化2015/7/28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15年7月29日(星期三)上午 9:00—11:30

    下午 13:00—16:00

    (二)登记地址:公司证券部。

    (三)登记手续

    具备出席会议资格的个人股东,请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股东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委托人身份证;法人股东请持单位证明信、法人代表授权书、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到本公司证券部登记,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六、 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交通、食宿费用自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签到入场。

    联 系 人:刘国发 杨林蓄

    联系电话:0317—8553187

    传 真:0317—8553187

    地 址:沧州临港化工园区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邮政编码:061108

    特此公告。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3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8月3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序号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1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2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3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的议案   
    4.00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4.01本次交易整体方案   
    4.02本次交易具体方案之交易对方   
    4.03本次交易具体方案之标的资产   
    4.04本次交易具体方案之标的资产的定价   
    4.05本次交易具体方案之标的资产价款支付   
    4.06本次交易具体方案之标的资产的交割和权属转移安排   
    4.07本次交易具体方案之期间损益归属   
    4.08本次交易具体方案之与标的资产相关的债权债务转移   
    4.09本次交易具体方案之本次员工安置方案   
    4.10本次交易具体方案之决议有效期   
    5关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资产出售协议>的议案   
    6关于<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7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有关财务及评估报告的议案   
    8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选取与评估目的及评估资产状况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9关于豁免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避免同业竞争部分承诺的议案   
    1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事宜的议案   
    11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