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628 证券简称:新世界 公告编号:临2015-039
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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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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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权(除息)日:2015年8月7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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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
本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6月10日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5年6月11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http://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度
2、发放范围:2015年8月6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531,799,270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79,769,890.50元。
4、扣税说明
⑴对于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公司暂按5%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425元。如股东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至一年(含一年)的,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实际税率为5%。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 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⑵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 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3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⑶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并由本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于2014年颁布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35元。
⑷对于机构投资者(不含QFII)和非居民企业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15元。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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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权 (除息) 日:2015年8月7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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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8月6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1、公司本次现金红利派发将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 可于红利发放日在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 其红利暂由登记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行派发。
2、国家股股东上海市黄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3588888*3329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