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332 股票简称:白云山 编号:临2015-075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利润分配采取派发现金红利方式,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8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80元(含税)
● 扣税后派发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66元,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52元,香港市场投资者(沪港通)为人民币0.252元。
● A股股权登记日:2015年8月6日(星期四)
● 除息日:2015年8月7日(星期五)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8月7日(星期五)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派息方案已经本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派息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2015年8月6日(星期四)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股东。
3、经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按本公司2014年末总股本1,291,340,650股计算,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8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361,575,382.00元。剩余未分配转入下次分配。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A 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规定,本公司先按5%税率统一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66元。
具体税率为:相关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 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A 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本公司,本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A股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52元。如果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执行。如存在QFII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该等股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A股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52元。
(4)对于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本公司向其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税前人民币0.28元。
二、实施日期
A股股权登记日:2015年8月6日(星期四)
除息日:2015年8月7日(星期五)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8月7日(星期五)
三、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A股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发放。
2、其他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四、咨询联系方法
咨询机构: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联系电话:(8620)6628 1217 / 6628 1220
传真号码:(8620)6628 1229
五、备查文件
本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30日
证券代码:600332 股票简称:白云山 编号:2015-076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获悉,本公司持股50%的合营公司——广州白云山和记黄埔中药有限公司(“白云山和黄”)与广东莱达制药有限公司(“莱达制药”)合资成立的白云山和记黄埔莱达制药(汕头)有限公司(“合资公司”)将于2015年7月31日挂牌成立。相关情况如下:
一、成立合资公司的目的
莱达制药成立于1990年1月6日,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注册资本为1,38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马信鹰先生,经营范围为:药品生产(制造、加工、销售:片剂,硬胶囊剂,颗粒剂,散剂,中药前处理及提取车间)。
莱达制药拥有包括两项独家品种心脉安片和肠胃适胶囊在内的30余项药品批文,具有一定产品优势和的发展潜力。本次合作成立的合资公司将围绕心脉安与肠胃适两项独家品种进行重点规划,发挥白云山和黄的产能、营销优势,将独家品种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并借助白云山和黄的科研资源,提升合资公司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二、合资方案
根据白云山和黄与莱达制药签署的《关于合资经营白云山和记黄埔莱达制药(汕头)有限公司的股东协议书》(“《股东协议书》”),合资方案主要内容为:
(一)初始出资
合资公司初始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白云山和黄以货币认缴出资7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0%;莱达制药以货币认缴出资3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
(二)增资
白云山和黄以货币5,553.00万元对合资公司增资,莱达制药将其拥有的各项药品技术、专利权及注册商标专用权以经广州同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同嘉评字[2014]第0104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的评估价值2,786万元为基础作价2,380.00万元对合资公司增资,增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增资完成后,经股东大会批准,合资公司将以部分资本公积(900万元)转增注册资本。届时,合资公司注册资本将由100万元增至1,000万元,白云山和黄及莱达制药各自的持股比例不变,即白云山和黄持有70%的股权;莱达制药持有30%的股权。
三、合资公司设立的相关情况
合资公司已于2015年6月9日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并已领取营业执照,其住所为:汕头市潮阳区广汕公路西岩山西侧;法定代表人为:马霓虹;经营范围为:药品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