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猛狮科技 公告编号:2015-110
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通知情况
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5年7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5-100)。
三、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7月30日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7月29日-2015年7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年7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互联网投票时间:2015年7月29日下午3:00 至 2015年7月30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27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振兴路猛狮集团办公楼5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乐伍先生。
7、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人,代表股份123,55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188%。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 人,所持股份数120,91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567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 人,所持股份数2,64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12%。
8、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李彩霞律师及陈桂华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9、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123,555,000股,其中现场投票120,915,000股,网络投票2,640,000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股,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640,0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5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123,555,000股,其中现场投票120,915,000股,网络投票2,640,000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股,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640,0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李彩霞律师及陈桂华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猛狮科技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