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75 证券简称:皖江物流 公告编号:临2015-096
债券代码:122235 债券简称:12芜湖港
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皖江物流”)于 2014年10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42526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公告编号:临2014-081)。2015年6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公告编号:临2015-069)。
2015年7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15]21号),现将有关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皖江物流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皖江物流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董事杨林和独立董事陈颖洲、卢太平、陈大铮、张永泰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其他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中国证监会查明皖江物流存在的违法事实
(一)皖江物流2012年虚增收入4,550,546,404.97元,占2012年年报收入的14.05%,虚增利润255,853,505.71元,占2012年年报利润总额的51.36%;2013年虚增收入4,603,540,216.10元,占2013年报收入的13.48%,虚增利润233,966,308.60元,占2013年年报利润总额的64.64%。
(二)皖江物流未在2011年年报披露淮矿物流为华中有色、上海中望、中西部钢铁、溧阳建新制铁有限公司、溧阳昌兴炉料有限公司等公司提供16亿元的动产差额回购担保业务。
(三)2014年淮矿物流向中西部钢铁等公司提供共计2.2亿元的最高额担保,2013至2014年淮矿物流为江苏匡克等8家公司承担最高额为13.05亿余元的动产差额回购担保。皖江物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事项,其中1.56亿元动产差额回购担保事项也未在2013年年报中披露。
(四)2013年皖江物流未按规定披露淮矿物流与福鹏系公司30亿元债务转移情况。
以上事实有皖江物流相关合同,财务账册,会计凭证,资金存取和划款凭证,工商登记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二、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对皖江物流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汪晓秀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孔祥喜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四)对杨林、牛占奎、张孟邻、李非文、赖勇波、陈颖洲、卢太平、陈大铮、张永泰、江文革、张伟、艾强、杨学伟、李健、陈家喜、彭广月、程峥、于晓辰、郑凯、吕觉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三、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说明及致歉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接受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将在规定的时间内罚款,并对中国证监会认定的违法事实进行认真整改。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诚恳向全体投资者致歉,公司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强化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1日
证券代码:600575 证券简称:皖江物流 公告编号:临2015-097
债券代码:122235 债券简称:12芜湖港
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整改情况暨致歉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皖江物流”)于 2015年7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21号),详见公司同日发布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96)。
一、中国证监会查明的违法事实及公司的整改情况
违法事实(一):皖江物流2012年虚增收入4,550,546,404.97元,占2012年年报收入的14.05%,虚增利润255,853,505.71元,占2012年年报利润总额的51.36%;2013年虚增收入4,603,540,216.10元,占2013年报收入的13.48%,虚增利润233,966,308.60元,占2013年年报利润总额的64.64%。
公司整改情况:公司已于2015年7月3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临2015-092号公告。对于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公司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要前期差错更正的说明》(天健[]2015)5-24号)。
本项整改需对2012、2013、2014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要求,公司聘请的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正在对更正后的年度报告进行审计。公司将自更正事项临时公告公布之日起45天内披露经审计的更正后的2012年、2013年、2014年年度报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临2015-093号公告。
违法事实(二):皖江物流未在2011年年报披露淮矿物流为华中有色、上海中望、中西部钢铁、溧阳建新制铁有限公司、溧阳昌兴炉料有限公司等公司提供16亿元的动产差额回购担保业务。
公司整改情况:公司将对2011年年度报告进行修订,补充披露该等差额回购担保事项。
违法事实(三):2014年淮矿物流向中西部钢铁等公司提供共计2.2亿元的最高额担保,2013至2014年淮矿物流为江苏匡克等8家公司承担最高额为13.05亿余元的动产差额回购担保。皖江物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事项,其中1.56亿元动产差额回购担保事项也未在2013年年报中披露。
公司整改情况:公司将对2013年、2014年年度报告进行修订,补充披露该等高额担保和差额回购担保事项。公司将自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临时公告公布之日起45天内披露经审计的更正后的2013年、2014年年度报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临2015-093号公告。
违法事实(四):2013年皖江物流未按规定披露淮矿物流与福鹏系公司30亿元债务转移情况。
公司整改情况:公司将对2013年年度报告进行修订,补充披露该项债务转移事项。公司将自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临时公告公布之日起45天内披露经审计的更正2013年年度报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临2015-093号公告。
二、公司致歉
本公司诚恳地向投资者致歉。公司将以此为戒,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更加尽职工作,履行忠实、勤勉的义务;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特别是对内部各级子、分公司的财务监控,完善公司内控制度,提高内部审计管理水平及相关人员的专业素质,加强业务培训力度,优化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流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对全体股东负责,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现象再次发生。
本公司对广大投资者一直以来对公司的关注和支持深表感谢,公司董事会对此次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给投资者带来的影响再次诚恳致歉。
目前,本公司的生产、经营、项目建设正常,并正在全力推动重大资产重组工作取得进展,努力使公司股票尽快复牌交易、努力使公司尽快进入正常状态。
特此公告。
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1日
证券代码:600575 证券简称:皖江物流 公告编号:临2015-098
债券代码:122235 债券简称:12芜湖港
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退市及公司股票暂停上市
风险警示事项影响消除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皖江物流”)于 2014年10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42526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公告编号:临2014-081)。
2015年7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15]21号),该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根据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中国证监会给予公司警告及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公司相关当事人警告及罚款的行政处罚(详见公司临2015-096号公告)。
公司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未认定公司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中规定的重大违法退市情形,公司股票不会因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被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公司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正在全面进行整改。
鉴此,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发布的《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可能的提示公告》(编号:临2014-113)以及其后分别于2015年1月14日(编号:临2015-007)、2015年2月14日(编号:临2015-015)、2015年3月3日(编号:临2015-023)、2015年4月15日(编号:临2015-039)、2015年5月16日(编号:临2015-054)、2015年6月18日(编号:临2015-070)、2015年7月18日(编号:临2015-082)中所述相关风险事项已消除。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