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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购买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2015-08-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87  证券简称:中储股份 编号:临2015-056号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购买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交易概述

      公司在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举办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中以15900万元竞得编号为LT4-(55)-17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上述事宜已经公司六届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不属于关联交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该交易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挂牌人情况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临潼分局

      三、挂牌标的基本情况

      该宗地位于临潼区斜口街办辖区,出让面积375066.9平方米,用地性质为仓储用地,出让年限50年。该宗地规划指标为容积率1.0-1.1,建筑密度40%,绿地率25% 。

      四、购买土地使用权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宗地将由中储股份西安物流中心按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开发。

      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做大做强的发展战略,对大力发展公司物流主业,建设现代化的物流基地具有重要意义。

      特此公告。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8月1日

      证券代码:600787 证券简称:中储股份 编号:临2015-057号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裁定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发回重审,暂无法判断影响。

      近日,我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34号《民事裁定书》,就中国铁路物资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诉本公司天津南仓分公司(以下简称“南仓分公司”)及本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该法院终审已裁定发回重审,现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2年6月,南仓分公司分别与中铁公司签订仓储保管合同,与唐山双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瑞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将上述三方打尺确重的货物-焦炭存放在双瑞公司租赁的场地内。

      2013年9月,中铁公司指定提货人提货3596.42吨。

      后来,南仓分公司发现库内存在货物不足及质量瑕疵,为保护仓储现场,南仓分公司暂时停止中铁公司指定的提货人提货。为此,中铁公司特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如下:

      1、依法判令南仓分公司及本公司立即返还中铁公司仓储焦炭32934.89吨或给付同等货值金额人民币55989313元。

      2、诉讼费用由南仓分公司及本公司负担。

      二、一审判决情况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1、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被告中储股份天津南仓分公司、中储股份返还原告中铁公司二级焦炭26156吨,货物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储股份天津南仓分公司、中储股份按每吨人民币1360元的价格赔偿中铁公司的损失。

      2、驳回原告中铁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有关情况,公司已及时进行了披露。详情请查阅2014年2月18日、2014年11月22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三、终审裁定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津高民二初字第0010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案中铁公司和南仓分公司各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1747元,分别予以退还。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本案发回重审,暂无法判断影响。

      特此公告。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8月1日

      证券代码:600787 证券简称:中储股份 编号:临2015-058号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两起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审理

      ● 两起案件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1)被告;(2)第三人

      ● 两起案件涉案的总金额:1.99亿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尚未判决,暂无法判断影响

      一、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1、上海睿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睿卉”)因为合同纠纷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本公司大连分公司及大连北方粮食交易市场泽达丰粮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达丰”),要求本公司及本公司大连分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案号为(2015)三中民(商)初字第08779号。

      2、孙乔因合同纠纷在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大连港湾谷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谷物公司”),要求大连谷物公司给付应付款项并确认《质押反担保合同》合法有效,以及对质押物优先受偿,后又向法院申请追加本公司大连分公司为第三人。案号为(2015)大民一初字第65号。

      二、案件基本情况

      1、中泰创展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创展”)向曲民提供借款5000万元,同时泽达丰用玉米作为该借款的质押担保并同意为该债权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我公司所属大连分公司原总经理,在公司早已明令其停止一切质押监管业务前提下,仍违反公司授权规定,未经审批擅自与中泰创展、泽达丰签订《动产质押监管合作协议》。协议签订后,泽达丰始终未向中泰创展移交质物“玉米”,存货单位大连港粤物流有限公司却开具了仓储证明。由于曲民到期未履行还款付息义务,中泰创展将该债权转让给上海益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益多”),上海益多又将该债权转让给上海睿卉,转让标的本金加利息共计5990万元。上海睿卉认为本公司大连分公司未履行监管义务,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本公司及大连分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08亿元。由于上海睿卉并非《动产质押监管合作协议》的合同主体,按照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公司已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同时,上述合同主体的多次转移变更本公司大连分公司并不知晓,且泽达丰始终未移交质物,因此,本公司大连分公司认为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2、孙玉峰向大连谷物公司提供借款9100万元,大连谷物公司以玉米为该借款提供担保。我公司所属大连分公司原总经理,在公司早已明令其停止一切质押监管业务前提下,仍违反公司授权规定,未经审批擅自与孙玉峰、大连谷物公司签订《动产质押监管合作协议》,约定由本公司大连分公司对质物进行监管。由于大连谷物公司到期未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孙玉峰将该债权转让给孙乔,孙乔向法院起诉大连谷物公司,要求其立即给付应付款项9100万元,后由于大连谷物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有文涉嫌经济犯罪被长春警方羁押,孙乔又向法院申请追加本公司大连分公司为第三人。但是,由于孙玉峰从未向中储大连分公司提供上述动产质押监管合作协议所约定应提供的相应合同等文件资料,《动产质押监管合作协议》并未实际履行,并且案涉玉米因权属纠纷被其他法院查封,因此本公司大连分公司认为按照上述动产质押监管合作协议的规定其不承担监管责任。同时,由于《动产质押监管合作协议》并未实际履行,并且原告孙乔不能举证证明质押物玉米客观存在,因此,孙乔要求我公司大连分公司承担返还质物玉米责任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

      上述两起案件最终结果以人民法院判决为准。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积极应诉,依法保护公司股东权益。同时公司已组织了由纪委参加的对大连公司的审计,并撤换了经理层。下一步随案件深入,公司将对违法违纪人员依照相关法规做出处理。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案件尚未判决,暂无法判断影响。

      特此公告。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