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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金融监管
    应找准创新与安全均衡点
    2015-08-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莫开伟

      

      央行7月31日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笔者注意到,去年央行曾就第三方网络支付出台一个办法,与这次征求意见稿的基本精神一致。

      近年我国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金融运作的电商企业、P2P网络借贷平台,众筹网络投资平台,挖财类手机理财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等风起云涌,给民众带来了投资理财和金融服务方便。但由于相应监管措施不到位,第三方资金支付方式不透明,也出现不少资金断链和关门跑路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埋下了金融风险隐患。为此,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出台非银行机构网络支付监管办法亦在情理之中。只是,金融监管政策,必须以确保金融创新与金融安全为前提,以建立公平市场竞争规则与打破金融垄断利益为核心。以此而论,这次央行的征求意见稿,有三方面问题值得商榷。

      首先,征求意见稿第八条“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实质等于将原来从事互联网支付的相关企业排挤在支付大门之外,而目前我国有大约2000家P2P平台,这条规定对大部分P2P网贷平台都采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托管无疑将是致命一击。如“一刀切”,第三方支付就真正成了通道型支付了,意味着过去P2P业内通行的第三方托管模式名存实亡。这是不利于互联网金融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

      其次,互联网支付比银行服务快捷、方便,服务成本低,第三方支付通过直联每家银行方式,使得它成了变相清算机构,方式相对方便简单。这种支付方式赢得了民众广泛支持,并赢得了巨大发展市场。而征求意见稿第15条第1款规定“支付机构应当取得客户和银行的授权,同意其向客户的银行账户发起支付指令扣划资金。”这实质上表明了非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失去了“独立的”资金划转权,一切要仰银行鼻息,使银行资金清算功能得到进一步加强。但是目前银行之间交易则是通过央行统一清算机构清算,无论金额大小,都有收费规则和标准,同时还受到清算中心交易时间限制,银行之间清算障碍较多,清算效率低。显然,征求意见稿无疑成了保护银行落后支付结算方式和经营垄断利益的又一道“护身符”,不利于营造公平、公正的互联网金融竞争环境,且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互联网金融创新。

      复次,原来民众参与互联网金融交易与服务,在支付宝、微信支付注册个账户程序简单,而依据征求意见稿第9条,非银网络支付开户,需由公安、工商、教育、财税等管理部门出具文件。李克强总理对“证明你妈是你妈”的痛斥声言犹在耳,真不知这依据的是什么?而且,第三方支付5000元限额要求,无形中把消费者逼向使用网银,也会使非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难以扩大,发展受到极大限制,莫非真要使第三方支付机构成为一种摆设?

      尤其,原来通过第三方支付构建虚拟账户的方式,可以让大量投资人的资金进入虚拟账户,然后在需要用的时候提现,而在虚拟账户里划转、交易、消费的时候,都属支付公司内部交易,这种不涉及银行网交易的内部清算方式,成本很低。而依据征求意见稿,意味着支付公司内部清算行为被明确压制,投资人累计超过20万元的资金以上就必须过银行网的交易才能完成,这就产生了不小的支付费用,增加了业务成本。若以此遏制住互联网金融的良好发展势头,岂不恰好给了正虎视眈眈觊觎我国市场的发达国家互联网巨头以追赶超越的机会么?

      说一千,道一万,《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应将其监管宗旨放在确保金融创新与金融安全均衡基点之上,并为现有银行业、网银机构与互联网金融创造公平竞争机会。网络支付不完全,银行网银支付百分之百安全的思维定式是要不得的。从这一点出发,央行在非银行机构第三方支付交易额度、开户对象、开户条件等方面应进一步放开,消除对互联网金融的过多限制,以免扼杀互联网金融业创新活力,让《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成为推动金融业改革与创新的“助燃器”,而不能助长金融业的新一轮垄断。

      (作者系金融从业者,知名财经评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