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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08-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基金管理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华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5年2月6日证监许可[2015]222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长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具有中低风险收益特征的品种。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绪言

      《华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华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基金份额的分类: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51、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

      52、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中海国际中心19层

      3.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中海国际中心19层

      4.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5.成立时间:2005年12月20日

      6.注册资本:壹亿元

      7.电话:010-58573600 传真:010-58573520

      8.联系人:周亚红

      9.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46%

      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34%

      济钢集团有限公司 20%

      10.客户服务电话:010-58573300 400-700-8880(免长途费)

      11.管理基金情况:目前管理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动态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大盘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未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健康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量化进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双翼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常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双驱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晓安:董事长。男,清华大学EMBA。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历任天水市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天水市财政局副局长、局长、党组书记。

      郭怀保:副董事长。男,硕士研究生学历、工程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党组成员,川财证券经纪有限公司董事长,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就职于新疆奎屯河水电站、伊犁电力局、伊犁二电厂;历任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华电集团发电运营有限公司总经理,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俊芳:董事。男,硕士研究生学历,教授级高级政工师。现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董事;曾就职于山东省广饶县第六中学、济南钢铁总厂职工大学、济南钢铁总厂;历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党办、公司办主任,工会主席,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董事。

      韩鹏:董事。男,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曾就职于甘肃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兰州信托上海武昌路营业部、闽发证券公司,历任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投资总监。

      徐国兴:董事。男,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就职于招商银行兰州分行、甘肃省国税局、中国化工集团,历任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投资部总经理、投资副总监。

      刘晖:董事。男,大专学历,经济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曾就职于黑龙江省火电第二工程公司,历任团委干事、团委副书记、宣传副部长、办公室副主任、党总支书记;黑龙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任金融产业部经理;黑龙江龙电典当公司,任总经理;华信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总经理。

      王锋:董事。男,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就职于首钢设计总院、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历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投资总监、副总经理。

      曲飞:独立董事。男,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现任北京亿路特通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亿阳汇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南京长江第三大桥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曾就职于江苏盐城悦达集团、亿阳集团经贸公司;亿阳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任副总裁、总裁;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副总裁。

      (下转2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