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466 证券简称:蓝光发展 公告编号:临2015-088号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8月3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成都高新区(西区)西芯大道9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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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鉴于公司董事长杨铿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张志成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3人,董事长杨铿先生及董事任东川先生、刘东先生、唐小飞先生、逯东先生和王晶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蒋黎女士出席会议;副总裁张亦农先生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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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预计新增为控股子(孙)公司及参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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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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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议案2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郭成刚、李林涧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8月4日
证券代码:600466 证券简称:蓝光发展 公告编号:临2015—089号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董事会会议于2015年7月29日以电话及邮件方式向董事会全体董事发出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和材料;
(三)本次董事会会议于2015年8月3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四)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8人,任东川先生授权委托吕正刚先生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出席现场会议董事3人,分别为张志成先生、吕正刚先生、蒲鸿先生,杨铿先生、刘东先生、唐小飞先生、逯东先生和王晶先生以通讯表决方式参加会议;
(五)鉴于董事长杨铿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现场会议,本次董事会会议由副董事长张志成先生主持,董事会秘书蒋黎女士出席了会议,监事王小英女士、常珩女士、雷鹏先生列席会议,副总裁张亦农先生列席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孙公司股份制改制并拟申请在新三板挂牌的议案》。
同意公司控股孙公司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截止2015年6月30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按照1:1的比例折股,将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的《关于孙公司股份制改制并拟申请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90号)。
(二)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于2015年8月21日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的《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2015-091号)。
特此公告。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8月4日
证券代码:600466 证券简称:蓝光发展 公告编号:临2015—090号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孙公司股份制改制并拟申请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概述
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宝集团”)系公司下属控股孙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光和骏”)持有其94.513%的股权。为发挥资本市场融资优势支撑嘉宝集团产业发展,促进其做大做强,嘉宝集团拟进行股份制改制并拟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2015年8月3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嘉宝集团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嘉宝集团成立于2000年12月7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116.11万元,注册地址为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三段二十二号,法定代表人姚敏,经营范围: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咨询;物业管理;停车场管理;房地产营销代理;房屋经纪;企业营销策划;国内商务信息咨询;家政服务;家电维修;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绿化养护;销售日用品、日用百货、文体用品;体育场馆经营管理。
2、截止目前,嘉宝集团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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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嘉裕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成立于2015年6月,由嘉宝集团的核心人员共同出资设立,持有嘉宝集团5.487%股权。该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目的是为建立股权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嘉宝集团核心管理层及骨干员工的积极性,稳定和吸引人才,打造核心团队,共同推动嘉宝集团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3、主要财务数据
截止2015年6月30日,嘉宝集团总资产2.53亿元,总负债1.60亿元,净资产0.93亿元,2015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2.59亿元,净利润3532.28万元。
三、核心业务介绍
嘉宝集团目前主要从事蓝光和骏开发项目的物业管理及商业经营为核心的资产管理业务,拥有国家物业管理企业一级资质。
嘉宝集团秉承“用心服务生活、让您生活得更幸福”的核心使命,始终坚守物业服务本质,通过新技术、新方法改造和升级基础物业服务,持续夯实线下物业服务优势地位,已初步呈现为一家具有高度信息化、高度互联网化、高度平台化特征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围绕用户复合型需求“痛点”,以移动互联网平台、云架构数据中心为重要手段,打造标准化、可复制的包括“物业服务O2O生态圈”“社区生活服务O2O生态圈”和“生活家数据云”三位一体的“嘉宝生活家服务体系”。通过线下业务线上化,提升用户黏性、让用户获得更好的体验;同时整合社区优质商业资源,为用户提供便捷、实惠的社区生活服务,解决社区一公里、最后100米服务配送痛点,实现平台价值最大化。通过标准化、信息化可复制的管理模式输出,快速拓展市场,获取海量的用户资源、流量及大数据,通过数据分析运用,持续优化、提升、完善“生活家服务体系”,实现用户、合作伙伴、企业的全面共赢。
四、股份制改制及挂牌方案主要内容
1、股份制改制
嘉宝集团拟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即以截止2015年6月30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按照1:1的比例折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净资产扣除股本人民币2,116.11万元后,余额计入资本公积。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由审计基准日公司登记在册股东按照原出资比例持有。
本次整体变更完成前后,嘉宝集团的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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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后,原嘉宝集团的业务、资产、人员和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公司承继。
2、申请新三板挂牌
股份制改制完成后,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嘉宝集团拟通过相应资质的保荐机构申请在新三板挂牌。
五、嘉宝集团申请新三板挂牌的原因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申请新三板挂牌的原因
(1)嘉宝集团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及拟申请在新三板挂牌,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嘉宝集团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升品牌影响力,完善激励机制,稳定和吸引核心人才,增强核心竞争力。
(2)挂牌成功后,能够拓宽嘉宝集团的融资渠道,提高股权流动性,有利于通过公开的价值发现体系引进战略投资者,共同推动嘉宝集团加快发展,做大做强,促进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2、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嘉宝集团的资产及业务规模占公司总资产及业务规模比例较小,嘉宝集团新三板挂牌后,不会对公司其他业务板块的持续经营运作构成实质性影响,未改变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地位以及对嘉宝集团予以合并报表的控制权状态,不影响公司独立上市地位;
(2)嘉宝集团在新三板挂牌后,有利于增加上市公司资产的流动性,提升公司资产价值,实现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六、风险提示
嘉宝集团拟申请在新三板挂牌,还需要履行相关监管部门的审查程序,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嘉宝集团营业执照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8月4日
证券代码:600466 证券简称:蓝光发展 公告编号:临2015-091号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8月21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8月21日 14点00 分
召开地点:成都高新区(西区)西芯大道9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8月21日
至2015年8月2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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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披露时间:上表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5年7月14日披露。
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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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拟出席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需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证明进行登记;法人股东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和出席人身份证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需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二)登记地点:成都市高新区(西区)西芯大道9号公司四楼董事会办公室;
(三)登记时间:2015年8月2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四)登记方式:公司股东可以到本公司登记地点进行登记,也可能通过电话、信函、传真方式报送,但出席会议时需提供有效手续原件。
六、 其他事项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4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蓝光发展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8月21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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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