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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摘要)
  •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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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摘要)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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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
    2015-08-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73 股票简称:水晶光电 公告编号(2015)038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水晶光电”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对象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共 8 名,分别为星星集团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星星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即2015年8月5日)起,所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 36 个月内不转让和上市交易;申请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认购的股份进行锁定处理,锁定期自水晶光电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满 36 个月,即2015年8月5日至2018年8月4日,2018年8月5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可上市流通。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自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即2015年8月5日)起,所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 12 个月内不转让和上市交易;申请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认购的股份进行锁定处理,锁定期自水晶光电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满 12 个月,即2015年8月5日至2016年8月4日,2016年8月5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可上市流通。

      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保荐机构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发行人律师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会计师事务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审计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与本审计机构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审计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财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