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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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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2015-08-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75 证券简称:银泰资源 公告编号:2015-050

      银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8月3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2日15:00至2015年8月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2号银泰中心C座601公司会议室

      (五)会议主持人:杨海飞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5人,代表股份621,372,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2393%。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2人,代表股份26,826,87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712%。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人,代表股份621,206,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2240%。

      (三)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股东11人,代表股份166,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54%。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

      1.01回购股份的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621,29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2%;反对7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747,2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33%;反对7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2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表决情况:同意621,29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2%;反对7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747,2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33%;反对7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3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表决情况:同意621,29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2%;反对7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747,2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33%;反对7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4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表决情况:同意621,29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2%;反对7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747,2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33%;反对7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5回购股份的期限

      表决情况:同意621,29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2%;反对7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747,2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33%;反对7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21,29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2%;反对7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747,2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33%;反对7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江志雄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董事程少良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了其担任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股东推荐,董事会提名江志雄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621,28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5%;反对7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8%;弃权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743,1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880%;反对7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67%;弃权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3%。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江华、李一帆

      (三)结论性意见: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银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银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八月三日

      

      证券代码:000975 证券简称:银泰资源 公告编号:2015-051

      银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债权人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银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相关议案已经 2015年8月3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公司 2015 年8月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的相关公告)。

      根据回购方案,公司将以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16元/股,使用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进行回购,如果按16元/股计算,预计可回购3,125,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29%。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本次回购完成后,本公司注册资本将根据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而减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公司债权人均有权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 45

      日内,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凭证向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

      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

      2015年8月4日至 2015年9月17日,每日 9:30—11:00、13:00—16:00;

      2、申报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

      银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办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银泰中心C座601

      联系人:李铮

      邮政编码:100022

      联系电话:010-85171856

      传真号码:010-65668256

      3、其它: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2)以传真或邮件方式申报的,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银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