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事项公告
证券代码:002019 证券简称:亿帆鑫富 公告编号:2015-071
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事项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年1月6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姜红海、马吉锋、新发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发药业”)等侵犯本公司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2014年12月24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沪高民三(知)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新发药业已根据该判决支付给公司赔偿金9,357,731.00元。具体详见公司于2015年7月3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上的《关于收到新发药业侵犯公司商业秘密案件经济赔偿的公告》。
2015年8月3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寄来的《应诉通知书》,新发药业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沪高民三(知)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请求如下:
1、请求依法撤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沪高民三(知)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负担。
特别说明
本次案件再审不影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沪高民三(知)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的继续执行。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谨慎判断,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5日
证券代码:002019 证券简称:亿帆鑫富 公告编号:2015-072
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5年8月4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程先锋先生关于其股票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程先锋先生为个人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分别于2015年7月30日和2015年8月3日与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将其持有的公司首发后个人类限售股合计10,000,000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7%,共两笔,每笔5,000,000股)进行为期30个月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2、初始交易日分别为2015年7月31日和2015年8月4日,回购交易日分别为2018年1月29日和2018年2月1日,质押期间该股份予以冻结不能转让,该质押已经在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办理了相关手续。
截止本公告日,程先锋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208,478,5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35%。因程先锋先生的股份中的208,108,563股为首发后个人类限售股,该部分股份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等进行锁定;其余股份为7月份新增的股份,也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锁定。程先锋先生处于质押状态的限售股股份为76,5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39%。
特此公告。
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