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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权解除质押及司法冻结的公告
    2015-08-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53 证券名称:东方银星 公告编号:2015-042

      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权解除质押及司法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知,因重庆大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债务纠纷已达成和解,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了对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2678.5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股权(占公司总股本的20.93%)的冻结。

      因重庆兆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债务纠纷已达成和解,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了对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2678.5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股权(占公司总股本的20.93%)的冻结。

      因重庆盛元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债务纠纷已达成和解,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了对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2678.5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股权(占公司总股本的20.93%)的冻结。

      因胡祖权与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债务纠纷已达成和解,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了对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2678.5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股权(占公司总股本的20.93%)的冻结。

      因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席惠明与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债务纠纷已达成和解,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了对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2678.5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股权(占公司总股本的20.93%)的冻结。

      因重庆锦晖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已达成和解,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了对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2678.5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股权(占公司总股本的20.93%)的冻结。

      因重庆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债务纠纷已达成和解,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了对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2678.5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股权(占公司总股本的20.93%)的冻结。

      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知,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原质押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2463万股我公司股权已于2015年8月4日解除了质押,原质押给胡祖权的209万股我公司股权已于2015年8月4日解除了质押。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2678.5万股股权,占公司总股本的20.93%,前述冻结及质押解除后,目前银星集团持有的本公司全部股权已无质押和司法冻结的情形。

      特此公告

      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4日

      证券代码:600753 证券简称:东方银星 公告编号:2015—043

      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权的提示性公告

      暨公司股票复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因公司及公司股东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星集团”)正在与合作方就可能涉及我公司除重大资产重组外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协商、论证。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5年7月16日起继续停牌。停牌期间,经相关各方协商、论证,确定重大事项为银星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转让给第三方。

      2015年8月4日,银星集团正式与晋中东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鑫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银星集团将其持有的2678.5万股本公司股票以每股29.94元的价格转让给东鑫公司。本次转让完成后,银星集团将不再持有公司股票,东鑫公司将持有本公司2678.5万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20.93%。(具体交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时发布的《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及东鑫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银星集团《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截至本公告日,东鑫公司正在与银星集团的一致行动人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赛尼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丘市天祥商贸有限公司和许翠芹协商股权转让事宜,若顺利与上述银星集团的一致行动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最终完成受让,东鑫公司将累计持有本公司38,399,872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29.99%。

      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8月5日起复牌。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股份转让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的同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证券代码:600753 证券简称:东方银星 公告编号:2015—044

      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本次权益变动为股东协议转让股份,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将使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15年8月4日,公司股东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星集团”)与晋中东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鑫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银星集团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全部本公司股票2678.5万股转让给东鑫公司。

      本次转让完成后,银星集团将不再持有公司股票,东鑫公司将持有本公司2678.5万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20.93%,为公司第二大股东。

      二、交易双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情况

      1、企业名称: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朝东路66号银星商城10楼

      3、法定代表人:李大明

      4、注册资本:7,500万元

      5、营业执照注册号:500000000007866

      6、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7、营业期限:1998年12月08日至永久

      8、经营范围:旅游项目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投资,商品信息咨询服务(国家法律法规有专项管理规定的除外),设备租赁,销售化工产品和建筑材料(不含化学危险品)、机电产品、木材及制品、针纺织品、日用百货。

      9、股东及持股比例:李大明持股65%,王贞群持股15%,王真梅持股10%,叶庆祚持股5%,马军持股5%。

      10、通讯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源路70号附1号

      (二)受让方情况

      1、企业名称:晋中东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东郝村

      3、法定代表人:柴春祥

      4、注册资本: 120,000万元

      5、营业执照注册号: 140700090012311

      6、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7、营业期限:自2015年5月14日至2020年5月14日

      8、经营范围:销售:钢材、日用百货。商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股东及持股比例:柴春祥持股100%

      10、通讯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东郝村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与签订时间

      2015年8月4日,东鑫公司与银星集团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二)转让数量及比例

      银星集团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26,785,000股股份(“标的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93%)转让予东鑫公司,东鑫公司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前述股份。

      (三)转让价格及支付安排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为29.94元/股,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801,942,900元。东鑫公司应当在标的股份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并取得《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之后的次一工作日前(含当日)向银星集团指定的银行帐户支付完毕本协议约定的转让款项。

      (四)交割安排

      银星集团应当于2015年8月17日前办理完毕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并取得《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或其他类似证明文件。协议任一方均有义务配合另一方开展和完成与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各项工作,并保证其向另一方提供的全部文件和材料及向对方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协议生效后,除协议约定或协议双方另行约定外,银星集团不得就其所持标的股份的转让、托管、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的设定事宜与任何第三方进行协商或签署任何文件,亦不得开展与协议的履行有冲突的任何行为。

      银星集团承诺标的股份在交割日不存在任何质押、查封、冻结及其他形式或性质的担保或权利负担,不存在任何转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争议,并免受第三者追索。

      (五)过渡期内有关事项安排

      自本协议生效后至标的股份全部过户至东鑫公司名下之间的期间为本次股份转让的过渡期间,过渡期间内,如上市公司进行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行为,则标的股份因前述股利分配产生的孳息应当随同标的股份一并进行转让,由东鑫公司享有。过渡期内,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共同维护上市公司经营管理人员与骨干员工的稳定。

      (六)协议的生效

      协议自双方签署后生效。任何对协议的修改、增加或删除需以书面方式进行。除协议另有约定外,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银星集团应当于本协议终止或者解除后全额返还东鑫公司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

      (七)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协议义务的,每延期履行一日,应当按照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0.1%按日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逾期履行超过10个工作日的,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终止本协议,本协议自该终止通知送达违约方之日起即行终止,违约方应当于本协议终止后另行向守约方支付本次股权转让价款20%的违约金,该等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遭受的损失的,守约方有权继续向违约方进行追偿。

      (八)税费承担

      标的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费和交易印花税等各项税费按照中国法律、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双方同意,因签署及履行协议而产生的税费由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各自承担。本次股份转让所涉及的财务顾问、评估、审计、律师等中介机构服务费用,由聘用方各自承担。

      四、本次交易的目的

      通过持有东方银星股份,东鑫公司希望通过业务、人力资源、财务等方面的转型改革,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效益,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同时运用上市公司平台有效整合优质资源,改善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

      五、所涉后续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前,银星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本公司38,399,872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29.99%,与豫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公司并列第一大股东,银星集团实际控制人李大明先生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后,银星集团不再持有公司股票,东鑫公司将直接持有公司2678.5万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20.93%,为公司第二大股东。目前,东鑫公司正在与银星集团的一致行动人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赛尼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丘市天祥商贸有限公司和许翠芹协商股权转让事宜,若顺利与上述银星集团的一致行动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最终完成受让,东鑫公司将累计持有本公司38,399,872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29.99%,与豫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公司并列第一大股东。

      由于银星集团不再持有公司股票,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化。鉴于公司目前的股权结构,暂无法确定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东鑫公司编制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银星集团编制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5 年8 月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股份转让事宜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