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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5-08-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10 证券简称:桂东电力 公告编号:临2015-084

      证券代码:122138 证券简称:11桂东01

      证券代码:122145 证券简称:11桂东02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钦州永盛重大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原告钦州永盛胜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钦州永盛为本案原告。

      ●涉案金额:预付货款3,00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本案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依法生效,对我公司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近日,我公司全资子公司钦州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收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21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4年12月19日,公司全资子公司钦州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钦州永盛”)就与广州生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钦州永盛退还预付货款3,000万元、赔偿资金占用费损失、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详见2015年1月7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钦州永盛重大诉讼公告》)。2015年1月5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本案。2015年3月25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一审审理已终结。

      二、本案的判决情况

      2015年8月3日,公司子公司钦州永盛收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21号),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如下判决: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生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钦州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退还预付货款30,000,000元;

      二、被告广州生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钦州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30,00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4年3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

      三、驳回原告钦州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490元,由被告广州生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送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依法生效,对公司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四、其他说明

      1、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本次判决尚未依法生效,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及时披露本案的后续进展情况。

      五、备查文件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21号)。

      特此公告。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