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A 600806 /H300 证券简称:昆明机床 编号:临2015-058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公告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传票【(2015)昆民速初字第3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本公司为被传人
●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7,922,340.30元
●诉讼案可能涉及到诉讼费、欠款利息,将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15年8月3日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传票【(2015)昆民速初字第3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6日上午9时30分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六庭出庭。
2015年7月玉溪敦煌铸造原料有限责任公司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的民事起诉状。
原告:玉溪敦煌铸造原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敦煌铸造)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大化产业园区金水片区
法定代表人:柏光贤(董事长)
被告: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地址:昆明市茨坝路23号
法定代表人:王兴(董事长)
二、诉讼案件事实、请求、答辩、反诉或反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本案基本情况:2011年12月至2014年10月期间,双方签订多份供货合同,敦煌铸造按约交付生铁并向本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2014年12月1日,经双方对账确认:截止2014年11月30日,本公司欠敦煌铸造货款20,922,340.30元。而2015年2月~5月期间本公司共支付敦煌铸造欠款300万元,至今尚欠货款17,922,340.30元未付。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本金17,922,340.30元及按年利率8.25%(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5%上浮50%)计算至判决生效确定的付款日期届满期时止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14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5年5月31日止的利息暂计人民币1,976,942.08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诉讼案可能涉及到诉讼费、欠款利息,将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目前尚不能确定具体金额,本公司将持续披露案件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8月3日
●报备文件: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传票
民事起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