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
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308 证券简称:应流股份 公告编号:2015-039
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
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15年6月15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不低于25.67元/股。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发股息、送红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的,公司将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数量为不超过59,000,000股(含59,000,000股)。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发股息、送红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的,公司将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5月22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依据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以首次公开发行后的股本总数400,01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54元(含税),共派发现金股利21,600,540.00元。本次现金分红股权登记日为 2015年7月16日,除权(除息)日为2015年7月17日,现金红利发放日为2015年7月17日。
目前该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因此,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由除权、除息前的25.67元/股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25.62元/股;同时,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相应进行调整,由除权、除息前本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59,000,000股(含59,000,000股)股票调整为除权、除息后本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59,115,144股(含59,115,144股)股票。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认购的金额不变,其认购数量将按照调整后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
特此公告。
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八月五日
证券代码:603308 证券简称:应流股份 公告编号:2015-040
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披露《关于变更保荐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7)。自公司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签署《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机构)关于境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与上市之保荐协议》之日起,公司尚未使用完毕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之持续督导工作由中金公司承继。
截至目前,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账户具体使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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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目前存续的“高温合金和高性能零部件热处理工艺(热等静压)技术改造项目”相关募集资金账户,公司、公司下属子公司安徽应流集团霍山铸造有限公司与中金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应流集团霍山铸造有限公司(以下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
一、安徽应流集团霍山铸造有限公司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26670931,该专户仅用于高温合金和高性能零部件热处理工艺(热等静压)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康、周政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7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八月五日
证券代码:603308 证券简称:应流股份 公告编号:2015-041
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
受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应流股份”或“公司”)于2015年8月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52310号)。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对该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
公司本次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须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公司将积极推进相关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