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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广西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15-08-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68 证券简称:五洲交通 公告编号:临2015-051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广西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五洲交通”)于2014年3月2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桂证调查通字003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15年8月5日,公司收到广西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2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广西证监局对五洲交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广西证监局查明五洲交通存在的违法事实

      2013年5月23日,五洲交通通过下属子公司广西五洲国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通公司”)与广西成源矿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源公司”)签署关于合作竞拍广西南丹县南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星公司”)股权的《补充协议》(该协议对应国通公司与成源公司于2013年5月15日签订的编号为CYGMY130515.1的《产品购销合同》)。2013年5月23日至2013年6月3日,国通公司使用五洲交通划付的资金,以预付贸易款形式,直接或间接通过广西金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久贸易”)、广西远进商贸有限公司、南宁量能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量能贸易”)等企业,向成源公司共计支付7.549亿元款项,与成源公司合作成功竞拍南星公司股权。对于以上事项,五洲交通既未按照规定及时发布临时报告进行披露,也未在2013年半年报中进行披露。在2013年半年报中,五洲交通将上述款项虚假披露为预付金久贸易6.45亿元和预付成源公司1.2亿元,并在“未结算原因”栏注明为“预付贸易货款”。

      上述事实,有五洲交通、国通公司、金久贸易、量能贸易、成源公司等的定期报告、会议记录、相关收购文件、合同协议、会计凭证、银行流水、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五洲交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五洲交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何国纯,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饶东平,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权,时任财务总监张天灵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广西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广西证监局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对五洲交通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40万元;2.对何国纯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20万元;3.对饶东平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5万元;4.对王权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0万元;5.对张天灵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0万元。

      三、公司的说明

      公司接受广西证监局的行政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将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罚款。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 积极提升公司治理和管理水平,完善公司内控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