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股票代码:600321 股票简称:国栋建设 编号:2015-029
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元(含税)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非限售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5%的税率代扣个人提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095元;限售流通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及通过沪港通投资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09元;机构投资者不代扣所得税。
●股权登记日:2015年8月12日
●除息日:2015年8月13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8月13日
一、通过本次利润分配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经2015年5月29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利润分配方案。该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载于2015年5月30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8月1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分配以公司股本总数1,510,55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派发人民币0.10元,合计派发现金红利15,105,500元。
公司于2015年3月完成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向控股股东国栋集团非公开发行329,670,000股并于2015年3月1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手续,公司总股本由1,180,880,000股变更为1,510,550,000股。依据《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第三条非公开发行方案概要第(八)节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滚存利润的安排: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公司向控股股东国栋集团非公开发行的329,670,000股限售流通股应参与2014年度利润分配,因此,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以公司股本总数1,510,550,000股为基数派发现金红利。2015年7月15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国栋集团的承诺函,为支持国栋建设长期经营发展,国栋集团通过非公开发行认购的上市公司329,670,000股份将不参与国栋建设2014年年度红利派发。
根据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非公开发行股份预案以及控股股东国栋集团放弃其非公开发行认购的329,670,000股份所对应的红利的承诺,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1,510,55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派发人民币0.10元,合计派发现金红利15,105,500元。其中归属于控股股东国栋集团非公开发行认购的329,670,000股份所对应的红利3,296,700.00元将由控股股东国栋集团返还给公司。
4、每股税前现金红利0.01元。扣税后现金红利:非限售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095元;限售流通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人民币0.009元。
5、扣税说明
(1)对于非限售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统一暂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实际税负为 5%,由本公司代扣代缴,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095 元。
非限售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2)对于限售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实际税负为10%。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2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09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现金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现金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09 元。
(5)对于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1元。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 年 8 月 12 日
2、除权除息日:2015 年 8 月 13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 8 月 13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 2015 年 8 月 12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控股股东四川国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电话:(028)86119148
联系传真:(028)86154162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盾路52号国栋中央商务大厦29楼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七、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
特此公告。
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 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