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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8-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15-099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15年8月4日刊登了《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本次会议的召开情况如下: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8月6日(星期四)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8月5日至2015年8月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6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5日下午3:00至2015年8月6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广州圆路1号广州圆大厦32楼会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周奕丰先生

      (六)会议出席情况:

      1、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99,944,40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295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99,800,12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2809%;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4,2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45%。

      2、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持股5%以下的投资者)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97,0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411%。

      3、公司5名董事、1名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持续督导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表陈浩先生列席会议,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吴涵律师、张俊涛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七)其他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因此,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持股5%以下的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单独计票。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本次会议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一)。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

      本议案获得所有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

      本议案获得所有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增加201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按照关联交易的相关表决程序进行表决,关联股东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成禧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本次回避表决股份数量总计429,174,487股。(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成禧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共计通过普通股账户持有公司444,045,908股股份,其中14,871,421股应予以回购注销的业绩承诺补偿股份不具有表决权,因此其通过普通股账户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429,174,487股。)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二)。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

      本议案获得所有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

      三、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吴涵律师、张俊涛律师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于本公告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四、备查文件

      1、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八月七日